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一、土地侵權財產損失 賠償標準 是多少? 侵害他人財產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的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是 侵權行為 。應向法院起訴,主張拆除或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侵權行為與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為兩者客觀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損害,但區別在于主觀故意不同。侵權行為主觀上需具有過錯,其行為沒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為,主觀上并沒有過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通常會形成“先毀后補”的合意。侵權人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而土地征收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并不具有懲罰性。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條6868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權屬爭議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土地權屬爭議指的是某宗土地權屬不清,未經人民政府依法確權登記的情況下,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事提出主張,從而構成土地歸屬的爭議事實。土地權屬爭議依法應當有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糾紛時依職權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對政府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進行行政復議或者直接進行行政 訴訟 ,但是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全速爭議案件,是不可以就土地權屬爭議本身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只有當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做出處理決定之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訴,此時的訴訟也不是針對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為當事人,而是以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是在土地權屬明確、合法的情況下,因為不享有土地權屬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權屬的人的 土地所有權 或者使用權的行為。是一方當時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起訴到法院也是按照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綜上所述,持有 土地使用證 的一方可以合法的使用土地,他人不得占用,如果私自占用土地造成侵權的,受到侵害一方可以主張賠償,標準就按照土地實際發生損失計算。解決這種糾紛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訴,這種侵權的 訴訟時效 是三年。
法律上土地使用權咋補償法律上 土地使用權 咋補償 《房地產估價規范》6.7.6 規定: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的土地使用權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 拆遷 其地上房屋時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 拆遷補償 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1、根據《 物權法 》第148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分為兩部分,一是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二是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的補償制度更為模糊,只是簡單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未對補償辦法和補償的具體標準作出規定,何為“適當”沒有判斷的標準。 土地使用權的歸屬肯定會涉及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對于問題的解決,自己要積極的處理這樣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自己對于這類問題的解決自己應該積極的了解,這樣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實際的影響。
法律上土地使用權怎么補償一、 土地使用權 怎么補償 1、根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19條后段的規定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于國家提前終止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 民法典 理。 2、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3、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二、國有 土地使用證 補償標準包括哪些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 拆遷 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 商品房 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 拆遷補償 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三、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 1、為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種情況的國有 劃撥土地使用權 ,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繼續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須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法律 法規 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五百條。 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時,首先根據土地的使用性質來劃分,這和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劃分是一樣的。然后會將 土地使用權轉讓 時,會給原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綜合判定,并且原土地使用者是可以與其進行協商的。
耕地被征用賠償標準是多少農民耕地被征用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旱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1.3萬元;
2、征收水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2萬元;
3、征收菜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3萬元。
辦理農民耕地土地證規定是什么
鄉鎮所屬縣區國土資源局辦就可以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了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具體情況可以咨詢該鄉鎮土管所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可由工作人員協助組件報批。一般需要承包合同(協議)、身份證明、土地勘測定界材料等。資料齊全后并審批通過后,縣區級國土資源部門會發給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一般有以下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土地使用權補償分為幾種情況土地征收的補償項目以及標準是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 征地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 《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 ;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 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