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參照《工傷賠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傷殘鑒定可以重新要求鑒定嗎?傷殘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提出證據證明需要存在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準許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他情況。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不予重新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他情況。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不予重新鑒定。
工傷認定和鑒定的時間范圍,比如說一個職工受傷5年后去做工傷認定可以嗎?再過五年后去做鑒定可以嗎?不可以。
一、工傷認定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出具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之外,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不能認定工傷,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職工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直至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恢復,但停止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殘鑒定一級5年后重新鑒定 :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十一、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復工傷保險待遇,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