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按保險期限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的不同財產保險可分為定期保險和不定期保險。
定期保險以一定的時間標準即年、月、日、時來計算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超過1年期的為長期保險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1年期以下的為短期保險。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隨意更改。
不定期保險,也叫航程險、航次險,其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主要不是按確定的時間標準,而是根據保險標的行動過程來確定,如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期。也可以投保多年期(如保險期限定為3年,保險費可以保險財產帳面金額按年或按季分期結算),如有特殊情況,如倉儲物資也可投保短期保險,但應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隨意變更,但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或實際情況的變更,提出改變或終止保險責任期限,如被保險人因單位撤消而申請中途退保,又如被保險人不履行保險條款規定的應盡各項義務,保險人從收到通知日起終止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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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產險理賠期限財產險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的理賠時效一般是2年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這樣兩年的規定是,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起,2年內沒有提出索賠的,視為放棄索賠權。
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你只要出險的時候。給保險公司報案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了,就證明你行使你的索賠權了,至于你什么提交完成的材料,這是沒有期限要求的。當然,個別保險公的個別人員,對索賠期限的誤解,給你說超過2年就不能索賠了。你完全不用管他。到時候,他們要是有異議,完全可以告他們。不是每一個保險公司的人都懂保險的,很多也是半路出家的。
另外多說一句,“工資銀行對賬單”應該是計算誤工費用的。如果真的沒有,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標準計算。如果不是差別太大的話,我建議承擔一點損失,少賠一點而已,早早了解算了,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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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財產險理賠期限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法修訂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期間的性質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一直存在很大爭議。新保險法將索賠期限性質明確為“訴訟時效”平息財產保險理賠期限 了爭議,與《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這對被保險人權利的保護更為充分。
訴訟時效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加以排除適用,也不得增加或縮短。理賠索賠時效明確為“訴訟時效“后,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擴大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理賠索賠時效期間。現有保險條款種存在大量的關于索賠期限的約定,新保險法實施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即使違反此這約定,并不導致索賠權利的喪失,因為這些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屬無效,因此,產險公司應當根據該規定對產品條款進行梳理,對理賠政策進行修改以保持與法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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