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分析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一般三個月作出判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補齊,審限,按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十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鑒定需要多久才能拿到結果一般情況下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鑒定機構受到申請之后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一般六十天內出具鑒定結果,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十天。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時,用人單位有義務積極配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傷殘鑒定下來后,多長時間為有效起訴階段。傷殘鑒定下來后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有效起訴時效期限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開始計算。工傷賠償屬于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兩級拿到工傷鑒定起訴需要多久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第一級的鑒定結論,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最終的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 由本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將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和 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的專家列入專家庫中, 作為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的備用人選。傷殘鑒定的時效。凡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煉后,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于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鑒定時效為出險后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