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的是有區別的繼承制度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即承包方為”農戶”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而不是個人財產。因此,如該戶某個家庭成員死亡,而作為承包方的”農戶”仍存在,此時該戶內其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他成員作為承包經營權人繼續經營, 不發生繼承問題。如果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對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則屬于個人財產,可以進行繼承。
2、對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經營權可以繼承。當然,繼承人對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為前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不可以繼承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承包收益可以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其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作為遺產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農村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的土地承包經營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他生產資料,從事獨立自主的生產經營活動。作為被承包的集體土地其所有權與使用權是相分離的,農村土地承包并沒有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所有權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
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針對“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土地性質特殊,投資周期長,見效慢,收益期間長,為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了維護承包合同的長期穩定性,保護承包方的利益,在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對于林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承包土地,法律未授予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的權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后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后在本村單獨立戶,由于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于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于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土地承包權的繼承視情況而定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 在承包期內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一個家庭里有一個或以上的家庭成員死亡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但家庭里還有人在的,這種情況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 如果家庭成員已經都不在,全部死亡的,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存在繼承土地問題。 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來就有屬于自己的承包地的,繼承人不能繼承。當然,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沒有承包地的,或許會重新訂立承包合同,優先發包,但不屬于繼承。 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家庭承包,其繼承人才會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在承包期,通過正當拍賣等方式取得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經營性土地承包合同是遺產嗎 ;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