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起訴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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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鑒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鑒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鑒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鑒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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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向哪個法院起訴解答交通事故糾紛向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因此,依照交通事故一般起訴誰 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即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法院有管轄權。且一般來說,作為民事糾紛案件管轄范疇,交通事故糾紛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一般起訴誰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交通事故一般起訴誰 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起訴車主還是司機?一、交通事故起訴車主還是司機交通事故一般起訴誰 ?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一般起訴誰 ,雙方不能就賠償事宜協 商 一致的交通事故一般起訴誰 ,事故受害方可以選擇去法院起訴對方,要求索賠。
司法實踐中,如果對方車輛投保保險,可以在起訴狀中將侵權方的司機,車主,以及侵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列為被告,其目的是能夠最大限度的獲得賠償。當然也可以只起訴司機和車主。
二、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交通事故一般起訴誰 :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三、交通事故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你最習慣的訴訟方式是什么?那就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相信大多數人都是這樣想的,也是這么做的。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原則,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的具體表現。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四、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四)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五)法庭辯論終結
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六)調解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發生事故之后兩者協商不下來是完全可以走法律的程序,但如果在起訴的過程中發現肇事方不是車子的所有人,那么在起訴的時候就要寫清楚被告,這樣才能進行起訴,因此,在起訴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