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法律分析】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由于監視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因而人民法院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要首先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逮捕條件。如果不符合逮捕條件,就不再考慮是否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服刑人員監獄因病死亡如何賠償犯人因病正常死亡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監獄如果沒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不予賠償。
監獄可以從人道主義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的角度給予生活困難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的服刑人員家屬一定的經濟救濟和殯葬費用。
我國《監獄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第七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服刑人員監獄死亡的處理方式:
1、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予以補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照國家關于職工保險的有關規定予以被償。
2、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或因自傷自殘或因病拒絕治療導致死亡的,屬抗拒改造行為,監獄、看守所不予賠(補)償。
3、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監獄、看守所不予賠(補)償。
4、因監獄、看守所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監獄法
服刑人員監獄因病死亡如何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的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監視居住人員死亡賠償 ,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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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