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根據《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的規定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的,應及時予以立案。但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的,不予立案。
非法轉讓土地:
(一)未經批準,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非法占地類: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
擴展資料:
案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日前對5起土地違法案件進行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件包括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修建道路違法占地案,涿鹿縣京西北農產品加工物流中心項目違規流轉案,香河國運農業有限公司朗德鵝養殖項目違法占地案,雞澤縣曹莊鄉政府違法用地案,平鄉縣豐州鎮政府非法征地案。
據介紹,自2014年6月起,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未經批準在原鄉村道路基礎上新占土地167畝修建道路。峰峰礦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后,于2014年7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拆除在非法占用農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沒收在非法占用建設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并將這一案件移交、移送紀委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目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全額繳納罰款,對修建的道路進行拆除,并將所占167畝土地復耕,峰峰礦區紀委監察局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二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司法機關已對涉嫌破壞耕地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者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的法律責任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第三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管轄第五條 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第七條 設區的市已實行土地監察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所轄區內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第八條 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第九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管轄下列案件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
(一)國務院交辦的省級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案件。第十條 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管轄權有爭議的土地違法案件,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交由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必要時可以督促辦理。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依法由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也可以自己依法查處。第三章 受理和立案第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第十四條 舉報案件可用書面或者口頭舉報方式。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口頭舉報案件,必須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舉報人舉報案件,應當盡量使用真實姓名;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愿。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給有權處理的機關。第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本部門管轄和職責范圍內處理的。第十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第十九條 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第二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立案處理的重大案件,應當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第四章 調查和處理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派承辦人。
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土地執法證件。第二十二條 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系人提出詢問,并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如何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
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對農村土地立案標準針對不同的土地違法行為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法律規定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了不一樣的立案標準。
結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實際情況土地非立案查處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制定了《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但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