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審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三)組織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托的醫療機構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由參與鑒定的專家簽署。
(四)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當事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九級勞動能力障礙賠付標準九級勞動能力障礙需要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2個月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勞動能力鑒定五級賠償標準五級工傷通常待遇如下: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工傷賠償標準勞動工傷賠償標準根據傷殘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的不同等級享有不同的待遇,主要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一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二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三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五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七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本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七到十級傷殘職工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本人工資、其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本人工資、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百分之四十本人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 從工傷保險基 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 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 工傷職工達到退 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 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勞動能力鑒定十級標準賠償標準?1、醫療費:實報實銷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規定標準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且報經辦機構同意后,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可以要求補助交通費和食宿費,具體費用參照當地規定標準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
3、輔助器具費: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輔助器具,具體費用參照規定標準;
4、停工留薪工資:按照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照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一般不超過12個月;
5、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費標準參照當地相關規定;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工傷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7、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8、職工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職工本人的7個月工資;
9、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補助金的標準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勞動能力鑒定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十級傷殘為6個月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勞動能力賠償標準 :
(一)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四)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