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N+1賠償工資是稅前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的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N+1賠償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是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用人單位除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后,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n+1賠償”是什么意思?補償n+1意思為:n代表補償月數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n代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例如n為3,則代表整體賠償4個月薪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適用N+1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情況下解除合同,N指補償金月數工資,1指一個月代通金。雖然都是月工資,兩者內涵不同。
N的月工資是解除合同前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1的月工資是解除合同前上個月月工資。基本都是夸年度的。無過失。
N: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加1個月工資的代通金。有過失,但不足以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合同。仍應按1,處理。有重大過失,可以依39條解除合同,無須付經濟補償金。
n+1賠償是按實發工資金額計算還是應發工資賠償。n按應發工資計算
1按離職前上月工資計算
按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你工作年限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n+1就是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的規定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麻煩問下,新勞動法的N+1賠償中這個1是上個月工資?還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上年終獎的)?上個月工資,而+1并非經濟補償,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是員工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而非經濟補償所使用的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代通知金不受社平工資三倍封頂原則的限制。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用人單位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為勞動者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4、經濟性裁員。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他情形。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應按照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對于高收入者,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離職補償金N+1怎么計算離職補償金N+1計算方法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的經濟補償金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n加1賠償是稅前工資還稅后 ;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參考資料: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