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明知 發生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當事人 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的;被認定為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除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 交通事故現場 并及時報案的。
肇事逃逸定性有哪些法律依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肇事逃逸定性有哪些法律依據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部70號令)》規定 “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是指發生 交通事故 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交通事故逃逸 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 證據 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 醫療費用 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我國《 刑法 》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特別惡劣情節,將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如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將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不構成犯罪的,將處罰200元至2000元 罰金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主動救助傷者,并主動報案。如輕微碰撞,應主動與涉事車輛司機協商,達成解決協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是怎么樣的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 交通肇事罪 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 了 交通事故 ,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 刑法 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 證據 ,使 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 交通肇事 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 法規 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 《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 財產損害賠償 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 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 脫逃罪 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 拘役 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