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要看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法律分析】
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規定具有預防犯罪、保障人權、保證量刑制度的落實、實現法律正義等諸多價值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因而設立該制度很有必要,國家相關法律追訴時效制度實施以來總的來說還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著用語表述不當,過于嚴厲等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我國法律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犯罪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便不再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刑事責任多久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事案件的有效期是多久這個需要具體分
其實這個屬于追訴時效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的問題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為人實施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其解釋為逃跑或者藏匿,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的行為。對于行為人在立案診查或者案件受理后,僅僅實施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了串供、毀滅犯罪證據等行為,但沒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訴時效的延長。雖然這些行為也具有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性質,但它們不能使診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因此,它們不屬于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中所說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中國刑法案件追訴有效期最長是多少時間刑法案件的追訴期也即追訴時效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一般根據犯罪分子所判的最高刑罰來確定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過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了追訴時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有些情況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具體如下:
1、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 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2、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如何計算刑事犯罪追訴時效:
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里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
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于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于繼續犯或持續犯。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系來看。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刑法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