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區別是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公安局主要職責是偵查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法院主要職責是審判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檢察院主要職責是法律監督。
此外,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是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是國務院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的組成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機關。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 關于各專門機關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了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國家的政法機關。它們總的任務是打擊敵人,懲治犯罪,保護人民,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三個機關既分工負責,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勘驗作案現場,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處所;扣留物證、行證進行鑒定,對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等。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派人出庭支持公訴,并且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檢察機關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行使檢察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哪一種刑罰。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有權做出判決或裁定。
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檢法
檢察院、法院、公安局是什么關系?以下是它們的關系:
1、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當然,對于職務犯罪案件有偵查權)。
2、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通過檢察院。
3、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對刑事案件立案后報檢察院批捕;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擴展資料:
三者的職能:
1、人民檢察院和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2、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哪一種刑罰。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有權做出判決或裁定。 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3、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勘驗作案現場,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處所;扣留物證、行證進行鑒定,對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等。
參考資料:公檢法---百度百科
請問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各自的職責是怎樣的?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防范、打擊恐怖活動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法院公安局傷檢地方 ,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并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不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臺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干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司法局:(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并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