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土地被征收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的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將有土地征收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有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征收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
【拓展內容】
由于征地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不明確,故在征地時,將青苗補償費補償給承包經營土地的實際種植人(使用者),將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時安置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進入社會保障系統。由于承包經營土地的定量不定位,被征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就有可能是整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任何一員或一些成員,故只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從整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被征地安置人員即可認定為被征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農民承包地被征用補償怎么分配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的補償費用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承包方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占用后,能否獲得補償?如何補償?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方對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內占用、使用、收益等權利,但這些權利也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國家為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也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農戶承包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征用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公共事業或者公益事業的發展,體現全社會的長遠利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并使其合法化。為了保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國家的土地征用權不得濫用,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滿足幾個條件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首先,征地必須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征用土地或占用土地的權利;其次,征地必須依法取得批準。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征用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應當由國務院批準。征用其它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國務院備案。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第三,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公告和公開;第四,征用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目的,不得動用征用權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我國,征用土地一般是用于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社會公用項目的建設。
占用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農用地轉化為非農用地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的,涉及農用地轉化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前述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關于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承包方的補償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原來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補償,原來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標準補償。對于補償范圍,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助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如果依照前面的規定支付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占用土地對承包方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可以參照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
征用、占用土地的補償費應當由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承包方獲得。要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占用、濫用承包方的補償費的現象出現,使承包方合法利益得到切實保護,使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生活得到切實保障。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貪污、挪用土地征用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