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一般來說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15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對現場的交通事故進行檢查和檢查。需要檢查鑒定的,應當自檢查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鑒定書。《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條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七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六十條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核;對復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審核。 第六十一條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審核同意后,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說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布交通事故認定結果,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車禍定責要多久根據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不同,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的時間也不同,具體可以分為下面幾種情況:
1、如果交通事故的案情簡單、責任清晰的,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這時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作出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如果因為天氣等原因不具備當場作出的條件,那么交警應該在三日內作出認定書;
2、如果交通事故認定適用普通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會在調查之日起10日內,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作出;
3、如果交通事故需要鑒定或者檢驗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檢驗結果作出之日起5內制作;由于事故鑒定需要一個月左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事故認定書通常需要一個月以上的時間才能做出;
4、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況出現,事故認定書會在查獲肇事人和車輛之日10日內做出;但是通常會出現長時間難以查獲肇事人的情況,所以根據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我國相關法條規定中明確了,即使沒有查獲肇事人,如果受害人要求做出責任認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的10日內做出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作出事故認定書要多久解答作出事故認定書要10天左右。交警會在調查事故發生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的10天左右作出事故認定書。如果需要鑒定的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則會在鑒定結果出來的五日之內出具事故認定書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所以不做鑒定就是十天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做鑒定則需要看鑒定時間。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定責要多長時間【法律分析】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不同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的時間也不同,具體可以分為下面幾種情況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1、如果交通事故的案情簡單、責任清晰的,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這時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作出咨詢事故認定書要一個月 ;如果因為天氣等原因不具備當場作出的條件,那么交警應該在三日內作出認定書;2、如果交通事故認定適用普通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會在調查之日起10日內,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作出;3、如果交通事故需要鑒定或者檢驗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檢驗結果作出之日起5內制作;由于事故鑒定需要一個月左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事故認定書通常需要一個月以上的時間才能做出;4、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況出現,事故認定書會在查獲肇事人和車輛之日10日內做出;但是通常會出現長時間難以查獲肇事人的情況,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明確了,即使沒有查獲肇事人,如果受害人要求做出責任認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的10日內做出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 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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