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司法賠償是非訴程序,國家賠償可以不走訴訟程序。因為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司法賠償國家賠償有哪些區別一、司法賠償 國家賠償 有哪些不同 1、實施 侵權行為 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的主體不同。在國家賠償中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還包括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2、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司法活動中,以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 刑事訴訟 中違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獄管理權以及在民事、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為構成要件。 3、追償的條件不同。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標準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 ①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法律|_育網編輯整理③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相比較之下,司法追償的范圍要比行政追償的范圍窄。 4、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 訴訟 途徑解決。而司法賠償沒有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劃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由其作出最終的決定。可以看出,司法賠償自始至終都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的。 在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我國相關的司法賠償和國家賠償是指我國相關受害者的賠償,司法賠償是指在案件中受到傷害的相關當事人的賠償,而國家賠償是指國家辦公人員對相關受害者的相應賠償,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在這類事件中受到傷害。
國家賠償司法賠償的聯系區別是什么國家賠償司法賠償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的聯系區別是: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他組織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國家賠償和司法賠償 的賠償。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看守、監獄管理權時違法給無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在我國相關的司法賠償和國家賠償是指我國相關受害者的賠償,司法賠償是指在案件中受到傷害的相關當事人的賠償,而國家賠償是指國家辦公人員對相關受害者的相應賠償,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在這類事件中受到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