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遭遇車禍后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受害人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車禍后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的情形一般都是受害人受傷嚴重,導致受害人或者其家屬精神發生損傷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的情形,具體的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去判斷是否存精神損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車禍是否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解答車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車禍后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的情形一般都是受害人受傷嚴重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導致受害人或者其家屬精神發生損傷的情形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具體的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去判斷是否存精神損害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中對方精神損害可以索賠嗎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賠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的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且精神損害賠償不僅僅限于被害人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還包括受害人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車禍引起的精神損害能否賠償一般來講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在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訴訟中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只有在受害人構成殘疾乃至死亡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得到相應賠償金額。所以, 交通事故中受傷 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應該到專門的傷殘鑒定部門進行評定,如果構成殘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要求殘疾 精神損害撫慰金 。
車禍人傷可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失車禍人傷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如果造成了精神損害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失。只要是侵犯了人身權益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且造成精神嚴重損害的,當事人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僅僅只是輕微人傷的,那么可能無法主張精神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車禍關于當事人精神損失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頒布的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四種情形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此外,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從規定看出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 一是指主體范圍,即何種類型的民事主體(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二是指客體范圍,即何種 性質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一、關于主體方面的規定。
1、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應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請求權。其理由是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
⑴ 自然人的“精神損害”表現為積極意義上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以及消極意義上的知覺喪失和心神喪失,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彌補損害,在采取這些方式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情況下,則以金錢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人,以填補損害;消極意義的精神損害,依其情形只能以金錢賠償作為救濟,不適用賠禮道歉等救濟方式。
⑵對“非財產上損害”給予金錢賠償,在填補損害的功能以外,還具有對其行為的懲罰功能,對當事人利益的調整功能等。由此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具有限定主義的特征。限定主義理論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范圍在主體上限于自然人,在客體上限于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等民事權益遭受侵害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規定車禍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害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客體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民法通則等有關民事立法的原則規定,從維護人參權利和人格尊嚴的基本價值目標出發,將精神損害
償的客體范圍限制在以自然人的人格權益為核心的相關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精神損害與自然人人格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狀態具有直接和密切的聯系,加之從損害賠償的價值理念及維護人格尊嚴的立法價值取向出發,
一般都將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限定在自然人的人身權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形,對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發生的精
神損害,原則上不得主張損害賠償救濟。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否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不予受理。而《解釋》中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對上述規定應當如何理解?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否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問題,有人認為,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就已經包括對被害人精神上的撫慰,無需再就精神上的損害給予賠償,而且,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審理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難以操作和執行;有的人認為,在法律適用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的民事訴訟只有程序的不同,不應存在實體的差別。 因此,法律上應當承認原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刑法作為公法,它所體現的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功能和對被害人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撫慰,與民法作為私法,對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護,通過經濟賠償得到撫慰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刑事處罰僅僅代表國家對于犯罪分子的懲罰和對社會關系的保護,并不能完全達到撫慰功能,應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范圍上以自然人為限,認定自然人的精神損害包括積極的精神損害即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包括消極的精神損害即知 覺喪失與心神喪失。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限制在人格權和人格利益損害的場合,不能過于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在財產權損害的領域,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具備侵害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利益。在合同領域,不應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形式,只是在侵權行為的場合適用這樣的制度。 刑事訴附帶民事訴訟 , 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后,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應當依法進行,不能離開法律而擴大適用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適用范圍與對象。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給予該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是對物質性人格權損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濟手段,保護的對象是公民不受精神創傷的權利。當公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權受到損害時,除應當得到其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外,還應對其本人或近親屬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撫慰。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侵害生命權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親人的喪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的精神上痛苦,較財產權利等普通權利被侵害時為甚,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撫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關于“死亡補償費”就是對受害人近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撫慰,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健康權損害,其給受害人產生輕傷、重傷或全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等后果,它不僅造成受害人肉體上的痛苦,有時還會引起受害人某些生理機能的喪失,造成受害人終身不幸,甚至生命縮短。從實際生活看,公民的健康權遭到侵害后會在肉體和精神上遭受長期的痛苦,甚至終生的痛苦,該痛苦不亞于失去親人的痛苦。因此,對受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不論受害人是否造成殘廢,都應當予以精神賠償。當然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后果在進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時可作為不同情節來考慮確定賠償的數額。
從上述適用范圍,作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對象,即賠償權利主體,應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依法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直接受害人和間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不僅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幼兒、精神病人及植物人)也可以成為賠償權利主體。作為未成年人或幼兒人身受到損害時,他們對精神痛苦感受低微或者全然不感覺,但等他們長大成人,知曉事理時,即大感痛苦,所以,應認為現在可得對于未來所蒙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金。作為精神病人除有妨礙其感覺痛苦之特別情形與事實外,對侵害健康權時一般也有感覺精神痛苦的能力,也應獲得賠償權;即使是因不法加害而導致精神失常、全然失去感知能力者,雖不感到被損害的痛苦,卻失去了以后享樂人生的精神上的利益,這也是精神上的損害,因此也應認為現在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外,若受害人因此成為植物人,從醫學角度上講,他是不可能在精神上或肉體上受到什么的精神損害。但是,一個正常健康的人因受到侵害而失去了這一種感知能力,不能體驗人生中的喜、怒、哀、樂,其雖生存,但卻喪失了這一人生的意義;雖然他無法感知,直觀上是不存在積極精神上的損害,但是這一種侵害實際上是一種消極的精神損害。這一種損害是值得全社會的深切同情和道義上的扶助,也理應得到法律上的救濟。因此,他作為一個人,是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上述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受損害時為限)主張民事權利時,需由其代理人代理進行。
對間接受害人而言,一些重大的損害,如毀容、生理功能損害、喪失基本勞動能力等,不僅給直接受害人帶來了較嚴重的肉體或精神痛苦,也必然會給受害人的家庭生活帶來極大的困難和壓力,給其近親屬帶來精神損害,這些間接受害人如直接受害人成為植物人、精神病人或因肢體殘缺喪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等需要近親屬長期照料,與之共同生活并長期照料其之近親屬;因生理功能損害致夫妻間性生活權利無法實現之配偶一方或未成年人因生理功能損害致無法結婚之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損害也應給予的賠償。因此,間接受害人不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造成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包括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也包括造成上述重大殘疾的受害人負有長期照顧義務的近親屬。其中請求權人的范圍若受害人死亡的,以受害人死亡時為限,包括受害人死亡時的胎兒或患有精神病的近親屬。
此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權由權利人專有享有,原則上不得讓與和繼承,對此,立法上已明確,但賠償金額已經由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或者權利人已經起訴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對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者經判決確定的金額,可以由權利人轉讓他人,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