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賠償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的權利,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法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申請行政賠償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接受行政賠償申請并作出處理的機關是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當依法確認具有賠償義務時,即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法制機構,是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所屬或者內設的行政賠償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處理行政賠償事務。
未設法制機構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由其指定的機構負責具體處理行政賠償事務。第四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行政賠償請求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
(二)擬訂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
(三)調查案情和收集證據;
(四)擬訂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五)提出追償行政賠償費用的建議;
(六)提出追究或者免除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應當向行政賠償處理機關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申請書可以直接遞交或者委托遞交,也可以郵寄遞交。申請書可以委托他人代寫。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記入筆錄。第六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時應當進行登記,并在7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行政賠償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賠償請求人發送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
(二)對不符合行政賠償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賠償請求人發送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通知書中須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行政賠償申請書未載明《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內容的,將申請書發還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第七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對擬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立案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在收到行政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第八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發現已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不應當由本機關繼續處理的,應當移送有處理義務的行政機關處理。移送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賠償案件移送書,并附送行政賠償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同時向賠償請求人發送行政賠償案件移送通知書。第九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對立案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指定3名以上單數的工作人員進行審理。審理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刁難、阻撓和拒絕。第十條 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的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有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及損害的程度;
(二)損害是否由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所致;
(三)損害是否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案件經過審理,認為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應當給予行政賠償;認為不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不予行政賠償。給予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應當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的負責人作出決定。對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前,可以在法定范圍和標準內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項目、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進行協商。第十二條 依照前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賠償的,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不予行政賠償的,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制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行政賠償處理機關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蓋本機關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或者行政賠償案件移送應當蓋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印章;其他文書可以蓋行政賠償工作機構印章。第十三條 送達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須有送達回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或者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收發部門簽收;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將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人及其他簽收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郵寄送達的,以郵件的簽收日為送達日。
云南道路交通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律師解答云南道路交通賠償標準是: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云南省最新工傷賠償標準(一)傷殘津貼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云南省2022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法律分析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云南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達到4744元/年
上年度國有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8997元。其中:
(一)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7867元;
(二)采礦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4950元;
(三)制造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8591元;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9571元;
(五)建筑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0622元;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3584元;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6540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2772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7732元;
(十)金融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8641元;
(十一)房地產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6243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2407元;
(十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0526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2583元;
(十五)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375元;
(十六)教育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7280元;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0663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412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407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云南基建賠償標準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