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應當由包工頭承擔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但如果包工頭無力承擔的情況下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由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賠償后,用人單位可以向包工頭追償,因為工人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因為原則上誰雇傭的就找誰賠償,但是如果是包工頭雇傭的,包工頭有沒有安全施工資質那么包工頭和公司都有責任,可以同時要求包工頭和公司賠償。
法律分析
而且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地出了工傷事故是小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工地出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了工傷事故是小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視情況而定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1、如果是與包工頭建立勞動關系的,由包工頭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賠償責任,建筑公司是分包單位的,建筑公司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2、與建筑公司發生勞動關系,則由建筑公司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建筑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傷賠償項目。
一、工地出了工傷事故是小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1、工地出了工傷事故是小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與包工頭建立勞動關系的,由包工頭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賠償責任,建筑公司是分包單位的,建筑公司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2)與建筑公司發生勞動關系,則由建筑公司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建筑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傷賠償項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二、工傷應該如何認定
1、工傷認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患職業病的;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是由包工頭負責還是公司負責單位員工受傷才叫工傷。 既然有包工頭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那傷者與包工頭屬于雇傭關系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受傷不屬于法律上的工傷。但可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程序 要求包工頭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人受傷包工頭和公司誰負責法律分析:包工頭與工人受傷不一定就認定為工傷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只有在符合以上情形的時候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如果認定為工傷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依據《社會保險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員工工傷發生的費用,一部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為用人單位支付。因此,如果是工傷,應該找保險公司和用人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他情形。
工人受傷,該由包工頭承擔責任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承包方的工人發生事故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發包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別人造成損害的,也是要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法律分析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連帶責任產生之原因可以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須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約定連帶責任是依照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除了產生的原因不同外,還有連帶責任人主觀因素的區別。法定連帶責任均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僅以事先約定為準。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連帶責任確定后,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工地散工工傷是包工頭賠償還是承包商要獲得工傷賠償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的前提條件是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包工頭以個人名義招用員工,包工頭進行管理,發放勞動報酬。由于包工頭沒有用工主體資格,所以雙方之間是形成的勞務關系(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此時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的責任全部由包工頭承擔。發生事故由包工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傷是包工頭賠還是公司賠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