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在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我們國家的 民事責任 當中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作為民事賠償的這種現象越來越多,這也就導致了一些人提出的問題 國家賠償 民事 賠償的條件是什么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根據相關的規定,我們知道了,在國家認定的確定是民事侵權的行為之后,就會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的我看下文。 民事執行 案件國家賠償的條件,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執行引發國家賠償的必備要件 民事執行引發國家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引發的國家賠償。違法是指違反法律 法規 、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違法執行引發國家賠償是一種 特殊侵權 損害賠償,因為違法執行的侵權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執行人員,特殊的侵權主體與執行過程中有違法行使執行權的行為、存在損害事實、違法執行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及符合法定賠償范圍一起,構成國家承擔違法執行賠償責任的必備要件。 二、民事違法執行的確認程序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民事違法執行由執行監督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確認。 (一)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撤銷違法的執行裁定、決定的,屬于依法確認 執行監督主要是通過當事人提出異議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來實現。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行為的監督由兩個途徑實現。一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種復議實際上是法院內部的層級監督。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據此,雖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提出執行異議,上級法院也可以通過主動監督發現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問題。 (二)審判監督部門的確認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辦理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全國法院賠償確認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確定了民事違法執行的確認部門為審判監督部門。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了確認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審理程序等。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8)34號《關于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決定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辦負責審理。 (三)執行監督與審判監督的關系 賠償請求人認為法院在民事執行中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異議的,應先由執行法院進行違法確認。理由為,一是執行部門具有糾正錯誤執行的優先條件。執行法院對有關情況最為了解,由其負責審查處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一旦發現執行行為錯誤,可以及時糾正,及時執行,有利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只有執行部門才能窮盡一切執行回轉措施,賠償辦不具有執行回轉或執行補救職能。對于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執行回轉;只有執行回轉不能,且執行行為違法的,國家才能承擔賠償責任。三是避免被執行人利用賠償審判確認程序轉嫁其應當承擔的執行風險。 對執行法院不予確認執行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辦申請違法確認。對確認違法,造成損害且無法執行回轉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方式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 生命健康權 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 侵權行為 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賠償 規定是什么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二審 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 立案 。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國家賠償有著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當事人來說只要自己的條件符合有關的規定就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即使自己權益維護出現問題,但是對于自己具體的事情處理會著一定的細節差錯。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規定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規定是什么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國家賠償有著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當事人來說只要自己的條件符合有關的規定就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即使自己權益維護出現問題,但是對于自己具體的事情處理會著一定的細節差錯。
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是什么?一、最新 國家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 國家賠償 案件時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 法規 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國家賠償的種類有幾種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 訴訟 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由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對于國家賠償的標準由國務院進行規定,自2019年5月15日后,獲得國家賠償的相關人士將獲得每日315.94的賠償,然后造成財產損失的,將會將以損失財產的標準來獲得所有損失財產的賠償,這就是對于受害者上財產上的相關賠償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了。
國家賠償標準范圍國家賠償標準范圍如下: (一)違法采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為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并規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采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民事執行國家賠償規定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的違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一般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罰款。罰款是強制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懲罰措施。采取罰款措施,應當作出決定書,并且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的數額為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款的數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罰款措施而采取的或者超過法定的幅度罰款的,即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措施,適用于妨害訴訟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第10 1、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決定書,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拘留措施而采取或者超過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構成違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規定: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1)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的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拘留、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說,采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后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采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對于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應區別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有錯誤,而是由于法院執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的,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6)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據。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違法并且造成被執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行”是指對上述法律文書執行措施違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執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 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7)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 4、5項規定行為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里所說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的損害范圍,僅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