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在我們國家的 民事責任 當中,作為民事賠償的這種現象越來越多,這也就導致了一些人提出的問題 國家賠償 民事 賠償的條件是什么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根據相關的規定,我們知道了,在國家認定的確定是民事侵權的行為之后,就會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的我看下文。 民事執行 案件國家賠償的條件,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執行引發國家賠償的必備要件 民事執行引發國家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引發的國家賠償。違法是指違反法律 法規 、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違法執行引發國家賠償是一種 特殊侵權 損害賠償,因為違法執行的侵權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執行人員,特殊的侵權主體與執行過程中有違法行使執行權的行為、存在損害事實、違法執行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及符合法定賠償范圍一起,構成國家承擔違法執行賠償責任的必備要件。 二、民事違法執行的確認程序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民事違法執行由執行監督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確認。 (一)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撤銷違法的執行裁定、決定的,屬于依法確認 執行監督主要是通過當事人提出異議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來實現。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行為的監督由兩個途徑實現。一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種復議實際上是法院內部的層級監督。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睋耍m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提出執行異議,上級法院也可以通過主動監督發現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問題。 (二)審判監督部門的確認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辦理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全國法院賠償確認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確定了民事違法執行的確認部門為審判監督部門。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了確認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審理程序等。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8)34號《關于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決定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辦負責審理。 (三)執行監督與審判監督的關系 賠償請求人認為法院在民事執行中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異議的,應先由執行法院進行違法確認。理由為,一是執行部門具有糾正錯誤執行的優先條件。執行法院對有關情況最為了解,由其負責審查處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一旦發現執行行為錯誤,可以及時糾正,及時執行,有利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只有執行部門才能窮盡一切執行回轉措施,賠償辦不具有執行回轉或執行補救職能。對于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執行回轉;只有執行回轉不能,且執行行為違法的,國家才能承擔賠償責任。三是避免被執行人利用賠償審判確認程序轉嫁其應當承擔的執行風險。 對執行法院不予確認執行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辦申請違法確認。對確認違法,造成損害且無法執行回轉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方式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 生命健康權 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 侵權行為 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國家賠償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的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賠償法》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的規定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2、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罰金、魔獸財產已經執行的。
4、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三項: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強措施(包括拘傳、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法院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執行案件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一、執行案件是否可申請 國家賠償 ? 因法院執行工作失誤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 。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案件執行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民事執行國家賠償 :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家只對一定范圍內主體的 侵權行為 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于接受國家的委托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于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 (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于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 (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 (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 沒收違法所得 ,盡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于是 違法所得 ,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系要件 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因果關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在國家賠償領域必須注意其特殊性,民法上的因果關系講究直接因果關系,在國家賠償上則應注意其法律上的聯系。 事實上,法律上并沒有執行案件這樣的概念,嚴格的來說是案件的執行,案件的執行的實施機關就是各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任何的 證據 能夠證明人民法院執行過程當中的違規性操作,無緣無故想要申請國家賠償,也是非常的不切實際的,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是有侵權后果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