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法律分析:工作十年主動辭職沒有補償,但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的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情形,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工作10年以上自己辭職有賠償嗎?【法律分析】
勞動者工作十年以上的自動辭職的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能不能有經濟補償跟工作年限是沒有聯系的。一般的自己辭職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況:1、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2、用人單位克扣工資;3、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買社保;4、雙方的勞動合同期已滿,員工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了;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直接解散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工廠上班10年辭職有賠償嗎勞動者工作十年以上的自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能不能有經濟補償跟工作年限是沒有聯系的。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他情形。
在公司干了十年離職有補償嗎?辭職要看單位有沒有違規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否則自己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是單位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 勞動合同法 規定上海工作十年離職有錢拿嗎嗎 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也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經濟補償一般是按N+1的原則,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補償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許單位主動與員工 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內容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