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1、兩者的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國家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但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民事賠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一致的。2、兩種賠償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發生在國家權力的動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則由發事侵權行為引起,發生在民事活動中,與公共權力的動作無關。3、兩種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4、兩種賠償的程序不同。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附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民事賠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5、兩者的賠償范圍不同。國家賠償主要限于物質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而民事賠償既包括對物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6、兩者的賠償方式不同。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賠償方式;而民事賠償既可以采取金錢賠償方式,也可以采取恢復原狀等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 刑事賠償的范圍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的區別1、兩者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的賠償主體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即國家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但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民事賠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一致的。
2、兩種賠償發生的基礎不同。
國家賠償發生在國家權力的動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則由發事侵權行為引起,發生在民事活動中,與公共權力的動作無關。
3、兩種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即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前提。此外,在民事賠償中還確立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了無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作為過錯原則的補充。
4、兩種賠償的程序不同。
國家賠償的程序較為復雜,分為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和程序,它和民事賠償程序相比,有二點顯著區別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
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附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民事賠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
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系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即國家機關要證明引起損害的行為合法或從未實施該行為等有得于自己的證據;而民事賠償訴訟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5、兩者的賠償范圍不同。
國家賠償主要限于物質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而民事賠償既包括對物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
6、兩者的賠償方式不同。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賠償方式;而民事賠償既可以采取金錢賠償方式,也可以采取恢復原狀等方式。
國家賠償分為民事賠償有什么區別?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負擔經濟補償。 民事賠償是指損害賠償義務人由于違法或違約,造成他人財產或 人身損害 ,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雖然存在著密切聯系,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許多重要的區別: 1. 賠償主體不同。 在民事賠償中,賠償的主體不一定是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由侵權人本人承擔 ; 在國家賠償中,賠償主體是國家,雖然國家也可能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不是以公務身份出現的,不是因為職務行為成為賠償主體的。國家作為國家賠償主體時,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某一具體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 侵權行為 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 國家賠償法 律關系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 ( 立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除外 ) ,國家賠償主體與實際賠償義務機關不像民事賠償那樣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 賠償范圍和種類不同。 國家賠償的范圍有限,一般比民事賠償窄,在《國家賠償法》中,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 16 種情形,在第五條和第十七條里,還列舉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9 種情形,而且民事錯判、輕罪重判、公有公共設施損害,國家也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種類有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 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 3 種,國家損害賠償內容僅限于直接損失與財產損失,未將間接損失與精神損失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而在 民法典 中對后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的賠償。 3. 賠償原則不同。 民事賠償主要采用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又分為 過錯責任原則 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另外還有所謂的 過錯推定原則 ,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國家賠償法》則采用的是違法原則,在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我國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要負賠償責任 ; 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合法,即使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4. 賠償程序不同。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兩種。由于引起司法賠償的損害事實本身發生在 訴訟 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賠償,毋庸提起訴訟,國家賠償中只有行政賠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往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在得不到解決時方可提起訴訟。而民事賠償則沒有這一前置程序,它適用民事第 一審 普通程序、第 二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刑事賠償程序有自己的特別賠償程序。先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其確定違法行為,然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對賠償不服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復議。若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 ( 中級以上 ) 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經過復議程序,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 賠償方式和標準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是金錢賠償,而民事賠償除采用金錢賠償方式外,還可采用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 10 余種形式。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 賠償標準 上,我國《國家賠償法》堅持賠償標準應與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國家財力相適應原則,國家賠償不可能充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在盡可能的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請求人得到的賠償往往少于其實際受到的損失。民事賠償采用的是賠償應與損失相當原則。 通過以上知識我們了解國家賠償分為民事賠償的區別,在了解到,他們在賠償方式和標準、賠償程序、賠償原則、以及賠償種類上都有各種各樣的不同,如:方式上國家以金錢賠償為主,而民事可采用多種方式來進行賠償。在程序上,國家賠償可以提前向有關單位提出訴訟,而民事賠償不具有這一前提程序。牢記這些不同在賠償方面才會有一定的知識積累,另外;兩者的關系是緊密聯系的,所以中間存在穿插交映關系,
國家賠償民事賠償的條件是什么?在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我們國家的 民事責任 當中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作為民事賠償的這種現象越來越多,這也就導致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了一些人提出的問題 國家賠償 民事 賠償的條件是什么?根據相關的規定,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我們知道了,在國家認定的確定是民事侵權的行為之后,就會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的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我看下文。 民事執行 案件國家賠償的條件,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執行引發國家賠償的必備要件 民事執行引發國家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引發的國家賠償。違法是指違反法律 法規 、司法解釋規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違法執行引發國家賠償是一種 特殊侵權 損害賠償,因為違法執行的侵權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執行人員,特殊的侵權主體與執行過程中有違法行使執行權的行為、存在損害事實、違法執行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及符合法定賠償范圍一起,構成國家承擔違法執行賠償責任的必備要件。 二、民事違法執行的確認程序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民事違法執行由執行監督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確認。 (一)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撤銷違法的執行裁定、決定的,屬于依法確認 執行監督主要是通過當事人提出異議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來實現。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行為的監督由兩個途徑實現。一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種復議實際上是法院內部的層級監督。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據此,雖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提出執行異議,上級法院也可以通過主動監督發現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問題。 (二)審判監督部門的確認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辦理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全國法院賠償確認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確定了民事違法執行的確認部門為審判監督部門。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了確認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審理程序等。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8)34號《關于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決定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辦負責審理。 (三)執行監督與審判監督的關系 賠償請求人認為法院在民事執行中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異議的,應先由執行法院進行違法確認。理由為,一是執行部門具有糾正錯誤執行的優先條件。執行法院對有關情況最為了解,由其負責審查處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一旦發現執行行為錯誤,可以及時糾正,及時執行,有利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只有執行部門才能窮盡一切執行回轉措施,賠償辦不具有執行回轉或執行補救職能。對于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執行回轉;只有執行回轉不能,且執行行為違法的,國家才能承擔賠償責任。三是避免被執行人利用賠償審判確認程序轉嫁其應當承擔的執行風險。 對執行法院不予確認執行違法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辦申請違法確認。對確認違法,造成損害且無法執行回轉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方式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一)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 生命健康權 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 侵權行為 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有哪些區別?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具體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家和公民,兩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對等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是公民,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對等。 第二,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發生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民事賠償的原因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他組織的身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第三,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即在認定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時,主要審查其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審查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在認定民事侵權行為時,不僅要查明行為是否違法,還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僅僅違法而行為人并沒有主觀過錯的,一般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第四,程序不同。首先,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程序比較復雜,因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民。行政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司法賠償程序則只有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受害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中的原告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被告即國家機關要證明引起損害行為的合法或從未實施該行為等有利于自己的證據;而民事賠償程序中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即原告負責舉證。 第五,范圍和方式不同。在國家賠償中,在國家賠償中,國家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法后果只進行適當的彌補,往往具有最高額的限制;賠償的范圍主要是物質損害,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以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只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賠償的方式也比較單一,主要是金錢賠償。民事賠償則沒有數額限制;既包括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賠償方式也多種多樣,除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了金錢賠償,還包括返還原物、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 第六,賠償費用來源不同。在國家賠償中,盡管由賠償義務機關具體履行賠償義務,但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所以,賠償經費是由國庫支付,而不是由賠償義務機關支付;在民事賠償中,賠償責任只能是由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支付,其來源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法人和其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他組織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具體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家和公民,兩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對等;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是公民,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對等。 第二,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發生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民事賠償的原因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第三,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即在認定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時,主要審查其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審查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在認定民事侵權行為時,不僅要查明行為是否違法,還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僅僅違法而行為人并沒有主觀過錯的,一般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第四,程序不同。首先,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程序比較復雜,因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民。行政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司法賠償程序則只有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受害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中的原告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被告即國家機關要證明引起損害行為的合法或從未實施該行為等有利于自己的證據;而民事賠償程序中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即原告負責舉證。 第五,范圍和方式不同。在國家賠償中,在國家賠償中,國家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法后果只進行適當的彌補,往往具有最高額的限制;賠償的范圍主要是物質損害,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以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只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賠償的方式也比較單一,主要是金錢賠償。民事賠償則沒有數額限制;既包括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賠償方式也多種多樣,除了金錢賠償,還包括返還原物、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 第六,賠償費用來源不同。在國家賠償中,盡管由賠償義務機關具體履行賠償義務,但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所以,賠償經費是由國庫支付,而不是由賠償義務機關支付;在民事賠償中,賠償責任只能是由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支付,其來源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
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么一、兩者發生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即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不以違法為前提。
二、兩者的性質不同。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其目的是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由法律規定為限,其目的是為在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相對人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三、兩者適用的領域不同。在我國,國家賠償既包括行政賠償,也包括刑事賠償,還包括民事、行政審判中的侵權賠償;國家補償存在于行政領域,即只有行政補償。
四、兩者補償的范圍不同。
在我國,國家賠償雖然不適用民事賠償的等價原則,只賠償直接損失,而且主要是物質損失,但仍比國家補償的范圍要寬。國家補償一般以直接現實的損失為限,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法律規定的補償額往往小于直接損失額。
五、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
國家賠償發生在損害發生之后,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他組織只能就現實的已經發生的損害請求賠償,不能對可能發生的損害請求賠償;國家補償通常發生在損害產生之前,由法律直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