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于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107號《關于劉滿枝訴王義松、賴煙煌、陳月娥等解除非法收養關系一案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答復如下:
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1996]青民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依法應予執行。但必須注意執行方法,不得強制執行王斌的人身。可通過當地婦聯、村委會等組織在做好養父母的說服教育工作的基礎上,讓生母劉滿枝將孩子領回。對非法干預執行的人員,可酌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請福建高院予以協助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請示》內容
一、案件主要事實
劉滿枝請求法院解除其子王斌與王義松、張先蘭、賴煙煌、賴麗玲、陳月娥非法收養關系一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作出判決,判令上述五被告人與王斌的收養關系無效,五被告人均有義務將被收養人王斌送還原告劉滿枝撫養;劉滿枝給付賴煙煌、陳月娥撫養王斌期間的生活費等3600元人民幣;王義松、張先蘭、賴麗玲各賠償劉滿枝1000元人民幣損失費。判決生效后,上述五被告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劉滿枝于1997年1月14日向青山區法院申請執行。該院就有關財產部分執行完畢,對王斌的撫養問題有關當事人各方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1.王斌暫由被執行人賴煙煌、陳月娥撫養。此間,被執行人應滿足王斌受教育的權利,使其健康成長,不得對其進行虐待遺棄、轉賣;2.被執行人賴煙煌、陳月娥需滿足劉滿枝探望其子的權利,并承擔探望期間的一切費用(包括車費、住宿費、生活費等),同時,還應保證劉滿枝的人身安全及與其子同吃住的要求,探望期間、探望時間由劉滿枝決定;3.待王斌有識別能力后如愿隨生母回武漢生活,被執行人應尊重其選擇。此后,申請執行人劉滿枝反悔,請求法院恢復對原生效判決的執行。青山區法院僅就判決的財產部分執行完畢,但在王斌交還問題上,由于王斌不愿隨其生母回武漢生活,執行法院擬將其強制帶回交給其生母,但考慮到缺乏法律依據,故逐級請示至本院。
二、湖北省高院請示問題及處理意見
針對王斌的人身能否采取強制措施問題,湖北省高院向本院進行了書面請示,該院認為:1.青山區法院可以繼續做被執行人的工作,盡量滿足被執行人要求申請執行人支付代養王斌期間的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2.不同意對王斌采取強制帶回的方式,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
三、案件爭議焦點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人身作為執行標的能否進行強制執行,如果不予強制執行,在被執行人不積極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將如何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0次會議、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現予公布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法釋〔2010〕17號)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2008年底以前制發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將已實際廢止或者不再適用的37件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37件)
序號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名稱發文日期、文號廢止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準許上訴的通知1955年12月29日 〔55〕法行字第17379號〔55〕高檢四字第1315號〔55〕司普字第2789號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上訴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2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司法部、公安部對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續和清理等問題的聯合通知1956年2月7日〔56〕高檢五字第3號〔56〕法行字第748號內城〔56〕字第36號〔56〕司普字第130號〔56〕公勞聯字第2號該通知所依據的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已被2001年10月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合批復 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號四字第1591號該批復的內容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合批復 1956年11月20日〔56〕法研字第11848號〔56〕高檢四字第1601號該批復的內容與刑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5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決定”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聯合指示1957年2月6日〔57〕法行字第2088號〔57〕四字第191號〔57〕公治字第15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對管制刑的相關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且該指示所依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決定》已被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宣布失效。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已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發現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應由哪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議問題的聯合批復1957年2月22日 法研字第3685號 〔57〕高檢四字第275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死刑案件的審判和審判監督程序已作出明確規定,且該批復的部分內容與相關規定不一致。7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簡化管制法律手續問題的指示 1957年10月26日公發酉字第177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對管制刑的相關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且該指示的部分內容與相關規定不一致。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少年兒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聯合通知1960年4月21日〔60〕法行字第87號〔60〕高檢二字第48號〔60〕公勞聯字第5號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已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檢、法三機關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職責范圍的試行規定1962年11月30日〔62〕法行字第261號高檢發〔62〕17號公發〔62〕122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的職能管轄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死緩罪犯減刑的處理程序問題的聯合批復1963年4月16日 〔63〕法研字第37號 高檢發〔63〕11號 〔63〕公發(廳)245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死緩罪犯的減刑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死緩罪犯執行死刑、再緩期一年、減刑的處理程序問題的聯合批復 1963年7月22日 〔63〕法研字第93號 高檢發〔63〕24號 〔63〕公發(廳)523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死緩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的處理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且該批復的部分內容與相關規定不一致。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勞改犯再犯罪的刑期執行問題的聯合批復 1963年7月26日 〔63〕法研字第101號 高檢法發〔63〕25號〔63〕公發(勞)538號 刑法對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新罪如何確定刑罰的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過去對勞改犯再犯罪判處的刑期超過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聯合批復1963年12月6日 〔63〕法研字第166號 高檢發〔63〕37號 〔63〕公發(勞)字920號該批復的內容與刑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群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復1964年1月7日〔64〕法研字第1號 〔64〕高檢發字第1號 〔64〕公發(勞)28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對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程序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死緩罪犯減刑問題的聯合批復1964年4月7日 〔64〕法研字第30號〔64〕高檢發字第9號 〔64〕公發(勞)字第217號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死緩罪犯的減刑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死緩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批復 1964年5月30日 〔64〕法研字第53號〔64〕高檢發字第20號 〔64〕公發(勞)字第323號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后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減刑刑期計算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管制適用的對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續問題的聯合通知 1964年8月28日〔64〕法研字第55號〔64〕高檢發字第27號〔64〕公發(廳)579號該通知的內容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65年12月1日 〔65〕法研字40號〔65〕高檢法13號 〔65〕公發(審)691號 〔65〕財預168號 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的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1979年10月10日 〔79〕法研字第22號〔79〕高檢三字39號公發〔1979〕148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后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減刑條件、幅度、程序等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問題的批復1979年11月23日 〔79〕法研字第23號〔79〕高檢三字第42號公勞〔79〕1329號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1979年12月15日 〔79〕法研字第28號 〔79〕高檢經字6號 公發〔1979〕177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的職能管轄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1979年12月17日 〔79〕法研字第29號 〔79〕高檢一文字66號 公發〔79〕179號該通知的內容已被刑事訴訟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的有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所替代。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已減為有期徒刑的原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批復1979年12月31日 〔79〕法研字第31號〔79〕高檢三字45號公發〔1979〕188號該批復所依據的197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此次同時廢止。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1981年3月18日 〔81〕法研字第5號〔81〕高檢發(研)10號 〔81〕公發(研)36號該通知的內容與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 〔83〕法研字第14號該通知的內容與1997年修訂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1983年8月16日 〔83〕法研字第15號該通知的內容與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處理自首和有關問題具體應用法律的解答1984年4月16日〔84〕法研字第6號該解答的內容已被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所替代。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 〔84〕法研字第13號1979年刑法規定的流氓罪已被1997年修訂的刑法取消。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84〕法研字第14號該解答的基本內容已被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和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替代。30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改機關在押死緩犯執行死刑的處理程序問題的聯合批復1985年9月21日〔85〕司發勞改字第383號該批復的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不一致。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補充規定1986年6月26日 〔86〕司發公字第196號該規定所依據和補充的198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已被司法部2002年8月《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廢止。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 法(研)發〔1986〕19號1997年修訂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單位走私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3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污論處的問題”的修改補充意見1987年3月14日 法(研)發〔1987〕6號該意見施行后,有關立法和1997年修訂的刑法已規定獨立的挪用公款罪。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1987年11月27日 法(研)發〔1987〕33號該通知涉及的投機倒把罪、制作、販賣淫書淫畫罪已被1997年修訂的刑法取消。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開審理再審案件的通知1988年4月30日 法(刑二)發〔1988〕10號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已作出明確規定。3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1989年3月15日 法(研)發〔1989〕5號該規定涉及的投機倒把罪已被1997年修訂的刑法取消。3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1991年1月30日 法(研)發〔1991〕5號該通知所依據的198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此次同時廢止。
最高法行申號和最高法行再號的區別?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什么區別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最高法院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最高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再101號判決書 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