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法律分析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按規定勞動者在工作前必須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用工人單位沒有簽署,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按照兩倍賠償金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固定期限雙倍的賠償是多少呢無固定期限雙倍賠償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賠償,該賠償最多為期11個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雙倍賠償嗎有上限。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2倍金額賠償問題可以提出雙倍賠償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最多12個月。由于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08年以前的部分按勞動法計算,但08年以后的部分按勞動合同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拓展資料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參考資料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如何理解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問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的條件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雙倍賠償的矛盾“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不一樣。第一款指的是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年不簽訂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當中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
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 [1]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賠償問題 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同:百度百科: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