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交通肇事有一方逃逸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的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逃逸的一方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如果證明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肇事后逃逸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毀壞事故現場的也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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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認定標準可以將以下情形界定為 交通肇事 后逃逸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 證據 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 證人 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 身份證 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 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交通事故逃逸的怎么認定一、 交通事故逃逸 的怎么認定 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 呢? 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 交通事故 ;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 民事責任 ,認識不一,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判定 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 投案自首 ,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二、什么情況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況: 1、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 2、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后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 刑法 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 4、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 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于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并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該后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于肇事者來說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 逃逸情節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說是比較嚴重的了,而此時也有可能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導致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救治,從而出現嚴重 傷殘 或死亡的損害后果。而當交通肇事達到了一定嚴重程度時,就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加上又逃逸情節,一般是處3-7年 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