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各地的拆遷補償標準不同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一般是以市場價為標準。拆遷協議的補償會與被征收人協商處理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最終確定。并且,每戶的補償情況也會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被征收人對補償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改變補償規則,實現雙向補償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因此在之前的拆遷補償中,只有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
不過從2018年開始,農民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
2.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金額
從2018年開始,拆遷補償范圍將不僅限于農村房屋,將主要包括兩方面:
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
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比如農民的果園菜園,或者水井廁所等。
青苗補償標準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補,一年兩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計補。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盡量移植,由征地單位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雜生樹木原則上不予補償,荒蕪土地和無青苗土地不予補償。
3.實現多樣化補償方式
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2種:
貨幣補償,即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
等價置換,即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內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選購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4.更改原有的計算方法
拆遷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x拆遷補償單價+農民固定財產(房屋)估價+安置費+農村其他財產補助(附著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遷的補償范圍: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以及院內附著物,如農民自家種的果樹、蔬菜等;還有廁所、水井等建筑。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蘇州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的搬遷、臨時安置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包括:1、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
計算標準一般是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蘇州市拆遷補償標準都有哪些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 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的補償原則。(一)區別不同地段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給予不同補償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二)區別被征用前的不同地類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給予不同補償;(三)根據不同的地類依法合理確定年產值。第十條根據不同地段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內(包括各類工業園區)分為五類地段(見附表一);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外或其它鄉鎮分為三類地段,即昆陽鎮、鰲江鎮(縣經濟開發區)、水頭鎮為一類地段;蕭江鎮、騰蛟鎮、麻步鎮為二類地段;其它鄉鎮為三類地段。今后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予以調整。第十一條各地類的年產值。(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園地、魚塘)每畝年產值0.2萬元;(二)旱地、水澆地、山區水田、望天田每畝年產值0.15萬元;(三)山園地每畝年產值0.08萬元;(四)林地每畝年產值0.07萬元。各地類年產值原則上不低于上述標準,特殊情況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報批時須附具縣級統計部門出具的證明。第十二條各項補償費的標準。(一)征地補償安置費。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內(包括各類工業園區)實行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即“區片綜合補償價”(見附表二);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外或其它鄉鎮繼續實行以年產值乘倍數予以確定 土地補償費 (見附表三)和 安置補助費 (見附表四)。征地補償安置費,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可以根據不同地段下浮15%。征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的,不予安置補助。(二)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土地青苗補償費以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無苗不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畝0.1萬元,水稻田每畝0.07萬元,旱地每畝0.05萬元。(三)林作物補償標準。多年生林木、果樹可移植的盡量移植,征地單位對其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由有關部門評估后作價賠償。(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該項費用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補償費。征用土地需拆遷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補償費,按實作價或評估作價予以補償。違章、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頒發后突擊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五)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標準。該項費用列入征地成本,實行區片綜合價的為區片綜合價的3-5%;未實行區片綜合價的為各地類土地補償費的10%。第十三條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使用。(一)征地補償安置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蘇州拆遷補償標準 他用。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的40%或土地補償費歸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所有,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發展生產、公益性建設,不得平分到戶,也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的清欠資金。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的60%或安置補助費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費用。(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青苗補償費、林作物補償費分別歸地上附著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三)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40%用于被征地單位處理承包戶零星漏項補償和工作費用;40%作為鄉鎮政府征地政策處理的工作費用;20%作為縣征地事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費用。第十四條因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要根據臨時用地影響范圍,按原地類年產值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即恢復土地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付1年補償,彌補恢復后造成的減產。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執行。第十五條國家重點 工程建設項目 征用土地,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費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按規定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第十七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