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直接經濟損失,具體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潤損失和因搬遷產生的費用,對間接損失和其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他費用則不予賠償。
企業的利潤以其提供的稅務部門核準的納稅證明為依據,兼顧同業同類生產經營行業市場收益情況予以確認。
注意:企業的利潤既有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也有投資產生的利潤,投資產生的利潤通常不受停產停業的影響。因此,停產停業利潤損失一般是指企業主營業務的利潤損失。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2021法律分析:停產停業損失主要包含兩方面,即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使得被征收人失去獲得利潤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的機會,所以,其實就是利潤損失;和由于征收而不得不發生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的一些必要費用。對因征收房屋造成企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由于這只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所以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們應該更快的促進立法,將停產停業的具體內容變得更加的明確,比如將企業的現在停產停業的直接損失和因停產停業造成的將來的間接性損失,將來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一、停業停產損失補償標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營業用房按照實際營業房屋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補償;生產、辦公、倉儲用房按照實際使用面積給予每平方米70元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臨時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蘇州征地補償費用的規定是怎么樣的?蘇州 征地補償費 用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權 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蘇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市人民政府,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蘇州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蘇州城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屬地政府及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 法規 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要求,編制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不符合城鄉規劃或者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項目,不得列入房屋征收計劃。 第八條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公共利益建設項目,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紅線圖)、土地性質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九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國土、住建、規劃、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房屋析產、買賣、租賃和 抵押 ,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房產公證,工商 營業執照 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 證據 ,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中發現有未經登記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將相關調查材料移送規劃部門,規劃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認定和處理。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應當委托兩家或者兩家以上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取得征收范圍內被 征收房屋 相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和修正系數的數據,同時測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上報政府。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補償方式和補償方式選擇權; (2)住宅、非住宅認定標準和面積認定標準; (3)計戶規則; (4)住宅、非住宅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基數; (5)各類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6) 安置房 的數量、地點、套型面積和結算基本價格,安置房購買標準; (7)擬定的簽約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8)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政府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 收條 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全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內容進行,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設立征收專戶,建立健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做到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證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察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實施的項目名稱、確切的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啟征日期、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權利等事項。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戶(含5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 土地使用權 同時收回。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十七條對從事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情況,每年度公布名錄。 第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名錄中協商選定。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錄,公布后5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公布的名錄中適當選取5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簽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時間和地點。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第十九條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 如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同一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一標準。 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應當優先采用市場法。不宜采用市場法的,可采用其他方法評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一并評估。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別評估。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 委托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現場逐戶進行實地查勘評估,核對評估對象狀況,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有關人員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認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和遺漏的部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并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修改、完善。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必須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同時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價值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評估價值發生變化的,應當出具復核報告;評估價值沒有發生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后,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事宜,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搬遷補償 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補助和獎勵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的,不作產權調換。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三十條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非住宅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兩類,以營業執照記載的 經營范圍 和經營方式認定。具體分類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條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按照《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認定。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使用的,應當報請規劃部門批準;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的,仍按原用途認定。 不予認定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業改作商業用房的,但實際有合法經營者的,對持有效營業執照的,可補償搬遷、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租賃經營的,需提供有效 租賃合同 。 第三十三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第三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認定、計戶規則,租賃房屋、落實政策房屋的補償,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安置房過渡期限等規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內提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七條安置房的規劃、建設應當征求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設計規范,滿足交付就能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城區安置房的組織建設、計劃、供應和銷售等管理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設置固定場所,公開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區布置圖、房屋的單體平面圖及樓層的方格示意圖、安置房價格等內容,供 購房 人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了解和自由選擇。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書應當統一文本格式。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決定報批程序,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制度,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結果應當公布。 征收補償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已依法取得房屋 拆遷 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對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 征地補償 綜合計算的標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征地補償是我們公民最重視的事情,一般在征收之前各個城市都是要出相關的規定,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在征收的時候會有什么糾紛,所以,征地補償一定要確切的把每一筆補償落在第一個補 征地 人的手上。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2020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的規定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房屋拆遷補償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蘇州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包括:1、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
計算標準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蘇州企業停產停業補償標準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