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演講地改造成耕地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國家是由很多補貼政策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的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會有一次性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的補貼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也會有每年種植不同的作物而給予的補貼
鹽堿地改良 國家有什么政策?鹽堿地改良的國家政策支持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鹽堿地是我國農業生產中重大的一個問題,因為他會影響農產品的收成,會影響整個國家的農產品的總量,我國是人力資源大國,所以我們的農產品要更多更好的發展才可以,現在國家支持鹽堿地的改良。
2008年10月,國務院印發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通知,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綱要提出“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優先開發緩坡丘陵地、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廢棄地”,“綜合運用水利、農業、生物以及化學措施,集中連片改良鹽堿化土地”的部署,積極推進鹽堿地治理工作。2011年農業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了鹽堿地治理調查。2014年5月,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等10部門出臺了《關于加強鹽堿地治理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4〕594號),提出了加大支持力度、協調整合資源、推進治理科研、實施示范推廣、合理利用水資源、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提高市場化程度等七項措施,推進鹽堿地治理工作。
據統計,全國約有65%的人口以稻米為主食,截止到2030年,我國稻谷需求量約為2.56億噸。吉林省西部的吉林稻區作為我國北方粳稻 的主要產區,充分利用、開發和改良鹽堿化土地勢在必行。為解決制約該地區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水資源短缺問題,自2008年國務院頒發《吉林省增產百億斤商品糧能力建設總體規劃》后,吉林省政府和國土資源部決定,依托西部三大水利工程(引嫩入白工程、大安灌區工程和哈達山水利樞紐工程),實施吉林西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實現新增耕地255萬畝(其中水田153萬畝)的目標。
以上就是政府為我們的鹽堿地所作出的技術上的支持,現在我們的人口越來越多,所以我們要保證農產品的生產量,才能保證我們農業的穩定發展。認真貫徹執行治理改良鹽堿地,是補充耕地資源、從戰略高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大舉措,是緩解人地矛盾、推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
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糧補和地補政策2015年國家深化農村改革、支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最新出臺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的政策措施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
1、種糧直補政策
中央財政將繼續實行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補貼資金原則上要求發放給從事糧食生產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的農民,具體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014年1月份,中央財政已向各省(區、市)預撥2015年種糧直補資金151億元。
2、農資綜合補貼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財政已向各省(區、市)預撥種農資綜合補貼資金1071億元。
3、良種補貼政策
小麥、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畝補貼10元。其中,新疆地區的小麥良種補貼15元;水稻、棉花每畝補貼15元;馬鈴薯一、二級種薯每畝補貼100元;花生良種繁育每畝補貼50元、大田生產每畝補貼10元。
4、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
5、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政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拖拉機根據馬力段的不同補貼額從500元到1、1萬元不等,聯合收割機根據喂入量(或收割行數)的不同分為3000元到1、8萬元不等。
6、新增補貼向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產區傾斜政策
國家將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實行新增補貼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傾斜政策。
7、提高小麥、水稻最低收購價政策
2014 年生產的小麥(三等)最低收購價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價幅度為5、4%;2014年生產的早秈稻(三等,下同)、中晚秈稻和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別提高3元、3元和5元,提價幅度分別為2、3%、2、2%和 3、3%。2015年,繼續執玉米、油菜籽、食糖臨時收儲政策。
8、產糧(油)大縣獎勵政策
常規產糧大縣獎勵標準為500-8000萬元,獎勵資金作為一般性轉移支付,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使用,超級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用于扶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在獎勵產糧大縣的同時,中央財政對13個糧食主產區的前5位超級產糧大省給予重點獎勵,其余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用于支持本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
油菜籽增加獎勵系數20%,大豆已納入產糧大縣獎勵的繼續予以獎勵;入圍縣享受獎勵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獎勵資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產和產業發展。
9、生豬大縣獎勵政策
依據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權重分別為50%、25%、25%進行測算。中央財政繼續實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
10、農產品目標價格政策
2015年,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
11、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政策
中央財政安排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60、5億元,在主產省實現了小麥“一噴三防”全覆蓋。
12、深入推進糧棉油糖高產創建支持政策
2013 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20億元,在全國建設12500個萬畝示范片,并選擇5個市(地)、81個縣(市)、600個鄉(鎮)開展整建制推進高產創建試點。2015年,國家將繼續安排20億元專項資金支持糧棉油糖高產創建和整建制推進試點,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糧食增產模式攻關,集成推廣區域性、標準化高產高效技術模式,輻射帶動區域均衡增產。
13、園藝作物標準園創建支持政策
2015年,繼續推進園藝作物標準園創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資金規模的70%撥付地方。
14、測土配方施肥補助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測土配方施肥專項資金7億元。2015年,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面積達到14億畝;糧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積達到7億畝以上;免費為1、9億農戶提供測土配方施肥指導服務,力爭實現示范區畝均節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機質提升補助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8億元,繼續在適宜地區推廣秸稈還田腐熟技術、綠肥種植技術和大豆接種根瘤菌技術,同時,重點在南方水稻產區開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綜合技術推廣,在北方糧食產區開展增施有機肥、鹽堿地嚴重地區開展土壤改良培肥綜合技術推廣。
16、做大做強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支持政策
農業部將會同有關部委繼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進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做大做強。一是強化項目支持。二是推動科技資源向企業流動。三是優化種業發展環境。
17、農產品追溯體系建設支持政策
經國家發改委批準,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正式納入《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總投資4985萬元,專項用于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和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開發。
18、農業標準化生產支持政策
中央財政繼續安排2340萬財政資金補助農業標準化實施示范工作,在全國范圍內,依托“三園兩場”、“三品一標”集中度高的縣(區)創建農業標準化示范縣44個。
19、畜牧良種補貼政策
生豬良種補貼標準為每頭能繁母豬40元;奶牛良種補貼標準為荷斯坦牛、娟姍牛、奶水牛每頭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種每頭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種補貼標準為每頭能繁母牛10元;羊良種補貼標準為每只種公羊800元;牦牛種公牛補貼標準為每頭種公牛2000元。2014年國家將繼續實施畜牧良種補貼政策。
20、畜牧標準化規模養殖扶持政策
從2007年開始,中央財政每年安排25億元在全國范圍內支持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支持資金主要用于養殖場(小區)水電路改造、糞污處理、防疫、擠奶、質量檢測等配套設施建設等。2015年國家將繼續支持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
21、動物防疫補貼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實施動物防疫補助政策。
22、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
中央財政按照每畝每年6元的測算標準對牧民給予補助,初步確定5年為一個補助周期;中央財政對未超載的牧民按照每畝每年1、5元的測算標準給予草畜平衡獎勵;給予牧民生產性補貼,包括畜牧良種補貼、牧草良種補貼(每年每畝10元)和每戶牧民每年500元的生產資料綜合補貼。2015年,國家將繼續在13省(區)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
23、振興奶業支持苜蓿發展政策
中央財政每年安排3億元支持高產優質苜蓿示范片區建設,片區建設以3000畝為一個單元,一次性補貼180萬元(每畝600元),重點用于推行苜蓿良種化、應用標準化生產技術、改善生產條件和加強苜蓿質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將繼續實施“振興奶業苜蓿發展行動”。
24、漁業柴油補貼政策
根據《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漁業油價補助對象包括:符合條件且依法從事國內海洋捕撈、遠洋漁業、內陸捕撈及水產養殖并使用機動漁船的漁民和漁業企業。2015年將繼續實施這項補貼政策。
25、漁業資源保護補助政策
2013年落實漁業資源保護與轉產轉業轉移支付項目資金4億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萬元,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9400萬元。2015年該項目將繼續實施。
26、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開始,中央對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給予補助,無房戶、D級危房戶和臨時房戶戶均補助2萬元,C級危房戶和既有房屋不屬于危房但住房面積狹小戶戶均補助7500元。2015年國家將繼續實施這一政策。`
27、海洋漁船更新改造補助政策
中央投資按每艘船總投資的30%上限補助,且原則上不超過漁船投資補助上限。2015年該項目將繼續實施。
28、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支持政策
對農業改革與建設試點示范區給予1000萬元左右的獎勵。力爭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今年對示范區建設的貸款余額不低于300億元。
29、農村改革試驗區建設支持政策
2015年的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以啟動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和試驗項目、組織召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交流會、完成改革試驗項目中期評估三大工作為重點。
30、農產品產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將繼續組織實施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按照不超過單個設施平均建設造價30%的標準實行全國統一定額補助
31、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
對目錄范圍內的鮮活農產品與目錄范圍外的其他農產品混裝,且混裝的其他農產品不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或車廂容積20%的車輛,比照整車裝載鮮活農產品車輛執行,對超限超載幅度不超過5%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比照合法裝載車輛執行。
32、生鮮農產品流通環節稅費減免政策
繼續對鮮活農產品實施從生產到消費的全環節低稅收政策,將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擴大到部分鮮活肉蛋產品。2015年國家將繼續實行生鮮農產品流通環節稅費減免政策。
33、農村沼氣建設政策
2015年,因地制宜發展戶用沼氣和規模化沼氣。
34、開展農業資源休養生息試點政策
規劃中的農業環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開展耕地重金屬污染治理。
二是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開展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開展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實行退耕。
五是開展農牧交錯帶已墾草原治理。
六是開展東北黑土地保護。七是開展濕地恢復與保護。
35、開展村莊人居環境整治政策
推進新一輪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重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和居民生活區的科學分離,引導養殖業規模化發展,支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污綜合治理與利用。引導農民開展秸稈還田和秸稈養畜,支持秸稈能源化利用設施建設。
36、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政策
2015年,農業部將進一步擴大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使試點縣規模達到300個,新增200個試點縣,每個縣選擇2-3個主導產業,重點面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中的帶頭人、骨干農民。
37、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示范縣建設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補助項目26億元,基本覆蓋全國農業縣。
38、陽光工程政策
2015年,國家將繼續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以提升綜合素質和生產經營技能為主要目標,對務農農民免費開展專項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系統培訓。
39、培養農村實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訓基地舉辦117期示范培訓班,通過專家講課、參觀考察、經驗交流等方式,培訓8700名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3000名大學生村官。選拔50名左右優秀農村實用人才,每人給予5萬元的資金資助。
40、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二是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范圍。三是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農村的合法權益。
41、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政策
2015 年,國家將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國家將推進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這些組織必須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堅持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國家還將進一步完善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42、農業保險支持政策
對于種植業保險,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40%,對東部地區補貼35%,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單位補貼65%,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對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保險,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50%,對東部地區補貼40%,對中央單位補貼80%,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對于公益林保險,中央財政補貼5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補貼90%,地方財政至少補貼40%;對于商品林保險,中央財政補貼3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補貼55%,地方財政至少補貼25%。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覆蓋全國,地方可自主開展相關險種。
43、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
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是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設項目進行獎勵或者補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農場發展政策
推動落實涉農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抵押擔保、農業保險、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幫助解決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45、扶持農民合作社發展政策
2015年,除繼續實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農業部將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選擇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帶動能力強、信用記錄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員內部、用于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風險可掌控的原則,穩妥開展信用合作試點。
46、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政策
對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流轉土地給予獎補。
47、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政策
明確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的具體內容、衡量標準和運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資質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從事農業公益性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
48、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選擇三個省作為整省推進試點,其他省(區、市)至少選擇1個整縣推進試點。
49、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政策
根據1號文件的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將深入研究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產權交易、股權的有償退出和抵押、擔保、繼承等重大問題。
50、農村、農墾危房改造政策
2015計劃完成農村危房改造任務260萬戶左右。擬按照東、中、西部墾區每戶補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標準,改造農墾危房24萬戶;同時按照中央投資每戶1200元的補助標準,支持建設農墾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2015年的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每戶2萬元。
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
幼齡林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果樹補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低壓線路改移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
2、高壓線路改移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
3、高壓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
4、高壓線路加高: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
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500-3000元。
2、架空光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準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準;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后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村道路每公里補償9萬元。
鄉村道路每公里補償4萬元
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準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每公里補償12萬元。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高速公路占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苗圃地面積補償倍數
注:補償系數=臨時占地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所在鄉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補償倍數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所在鄉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補償倍數(占用期一年為1.5-3倍,
占用期二年為5倍)
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于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準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對于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開發鹽堿地國家還收取承包費嗎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收取。根據相關規定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任何人不得私自開發使用土地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鹽堿地也是屬于國家土地,開發使用鹽堿地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承包費的。
山東省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辦法怎樣規定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結合本省實際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的基本國策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國家鹽堿地開發補償標準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公安、行政監察、審計、稅務、銀行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條 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省直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七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有途的,必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由原負責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八條 依法取得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鎮)以外的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進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修訂前,其建設用地規模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
土地調查結果和土地等級評定結果,應當作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征收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四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墾、整理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耕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開墾;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負責開墾、整理;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開墾。
開墾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驗收;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
耕地開墾費由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其中,依法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收取的耕地開墾費按規定繳省財政,專項用于開發整理新的耕地。
第十六條 耕地開墾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繳納;
(二)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繳納。
耕地開墾費不得減免,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根據上級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八條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進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逐步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無償交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時,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并按照當季作物產值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土地開發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按照批準的開發方案和期限進行。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第二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必須按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的荒山、荒地、荒灘五十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五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三)一次性開發一百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一次性開發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成農用地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依法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根據土地整理方案,進行舊村搬遷改造等需要用農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用新整理的農用地置換。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投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土地的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及國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占用土地二公頃以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逐步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占用土地二公頃以上八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占用土地八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的,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含園地、魚塘、藕塘,下同),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等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給予作價補償;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對在征地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視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參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
第二十九條 征用土地的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從同級財政專戶中全額撥付。被征用土地的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補助費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第三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搬遷。
收回有償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準征用下一年起,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相應減免該土地所負擔的農業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六十六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征用土地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剩余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或者耕種,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后,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地定額標準,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按規定期限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和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新增建設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必須實行有償使用。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法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外,均應實行有償使用。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四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十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繳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繳中央財政,百分之四十留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專項用于耕地開發。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區內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二十繳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留給有關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性質進行轉讓的,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抵押的,應當先進行地價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押所擔保的債務不得超過扣除出讓金后的土地價值。在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從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者轉讓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依法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作價出資,土地使用者必須按規定報經批準,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出讓手續。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確需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使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臨時使用土地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一)臨時使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相應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補償費;臨時使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建設用地,應當參照當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補償標準確定補償費,造成地面附著物破壞的,應當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二)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確定補償費;造成地面附著物破壞的,應當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臨時使用未利用地的,應當參照當地占用一般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三十確定補償費。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原貌。
第四十條 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用地審批權限,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其用地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建設用地標準的低限執行。
第四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后,方可轉移。
第四十二條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補占地單位適當補償。使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八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地鄰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相鄰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藉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在農、林、牧、漁業生產用的范圍內,改變用地性質,占用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土地監督檢查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回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依法責令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責令其停止施工;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耕地開墾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開墾耕地,也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開墾耕地或者補償耕地開墾費;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擅自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擅自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批準手續;逾期不辦理批準手續的,責令其停止開發。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征用土地費的,其批準行為無效,違法減免的各項費用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補繳。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逾期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支付。
第五十七條 未按規定將有關批準文件備案的,由上級有關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分別根據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