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有補償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的。
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住房安置采取貨幣安置住房和統建優惠購房兩種方式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由住房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自愿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積標準予以安置。1個自然間標準為建筑面積。
貨幣安置住房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貨幣安置費標準為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
南坪鎮、涂山鎮、雞冠石鎮5700元/平方米。
南山街道5000元/平方米。
長生橋鎮、峽口鎮、迎龍鎮、廣陽鎮4000元/平方米。
重慶拆遷補償標準20212021重慶拆遷補償標準如下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構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補償鋼砼機構660元/平米,磚混機構600元/平米,磚木結構390-480元/平米,土墻結構330-360元/平米,簡易結構100-120元每平米;
3、青苗和地上附構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
4、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重慶市2021年征地補償標準1、房屋拆遷管理費
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收費單位:由區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向拆遷人收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責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不再另行收費(包括各種證照、表報、公告等工本費用)。
2、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
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計收;收費單位: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的代辦拆遷單位,向委托的拆遷人收取;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費額標準是最高限價,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可在此幅度內商定具體的費額;委托代辦拆遷的具體內容以及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的其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他權利、義務,應當通過簽訂委托代辦拆遷合同予以明確。但代辦拆遷應當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含附屬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摸底、擬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動員拆遷、代辦草擬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房屋評估費,執行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城市房屋評估標準按附件一執行。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建筑安裝工程先進集體、房屋綜合造價和商品房價(基準價格)按附件二所列標準執行。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提前搬遷壯大費按附件三所列標準執行。其中的搬家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房屋裝飾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經市或區市縣具有房產價格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重置人體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由拆遷人對房屋裝飾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電信部門規定的遷移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聯系拆除,由拆遷人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由拆遷人恢復安裝,不另行收費。拆遷時不再補償。
本條第(四)、(五)、(六)項費額標準,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可下浮20%以內執行,其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他區市縣可下浮30%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備案。
3、注意事項
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賃證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本費額標準需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本費額標準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府發〔1993〕47號文規定的新標準實施當月起,住宅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縣費按新標準執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新標準執行;經濟損失補助費按新標準費額減去已發補助費之差除以過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過渡期限(月)予以補發。
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重慶市房屋拆遷補償新標準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在進行房屋拆遷的時候需要對被拆遷的的房屋進行一定的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費、周轉性補償以及獎勵補償。這三種補償的補償標準上文都有講解。如果對這些補償標準存在疑問的話,可以到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了解更加詳細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重慶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法律分析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目前重慶南岸區拆遷賠償標準 ,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其計算方式如下:
1. 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并補償。
2. 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從化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從化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定期公布。
(二)、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其中,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筑面積。
(三)、農民自建
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下面分兩種情況討論:
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
此時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其形式如下:
(1). 如由被拆遷人自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
(2). 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拆遷人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
2、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
這種情況下,可轉為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征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