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非因工傷殘
職工非因工傷殘待遇主要是:1、享受醫療期: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職工非因工傷殘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2、享受病假工資:醫療期間連續6個月內的享受病假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職工非因工傷殘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職工非因工傷殘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職工非因工傷殘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3、享受非因工負傷救濟費:醫療期間連續超過6個月的,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為按月給付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七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法律分析】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職工非因工傷殘 ,是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后職工非因工傷殘 ,在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和原勞動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職工非因工傷殘 ,按確診疾病的類別和功能障礙的程度分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三個程度檔次。
【法律依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第三條 判定原則3.1 本標準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3.2 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職工非因工傷殘 ,以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內容是什么?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具體為:(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職工非因工傷殘 ;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職工非因工傷殘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職工非因工傷殘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職工在醫療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非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試行)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職工非因工傷殘 ,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職工非因工傷殘 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