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一)停運損失計算
應明確,主張停運損失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的前提是受損車輛屬于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交通事故導致其無法從事經營活動,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和固定費用支出。同時應注意的是,停運損失的主張期間應限于事故車輛合理的、必要的修復期間,其他期間不予支持。
(二)停運損失賠付
停運損失的賠付責任人,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該損失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2000元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賠付;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損失應由肇事責任人直接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我們認為,停運損失的本質屬于財產損失,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應由交強險在2000元的限額內優先賠付。但停運損失畢竟屬于財產間接損失,第三者責任保險對間接損失不予賠付,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肇事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于車輛停運損失費的規定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2、《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3款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擴展資料: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道路交通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
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一千零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2月11日公布 法釋〔一九九九〕五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號《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此復
交通事故車輛停運損失費如何賠償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除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可要求責任人賠償之外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因車輛停運而導致的營運損失還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
法律依據:
關于車輛停運損失的問題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五條也明確了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保護現場注意事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搶救傷者,并采取措施,對現場的范圍,車輛行駛軌跡、制動痕跡、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跡、散落物等進行保護。當事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不準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并要勸阻圍觀群眾進入現場。對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跡、散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
2、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應做好標記。
3、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跡,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后,要持續開戶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標志,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對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場,要嚴禁煙火,以免造成火災,擴大事故后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3號最高法院關于交通事故種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的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9〕5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
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號《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停運損失司法解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的批復規定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第三項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求文檔: 《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1日公布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號《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批復 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