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致殘標準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因傷致殘標準 的,以受傷后可以鑒定的損傷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受傷穩定后進行鑒定。以容貌損傷和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天后進行鑒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發行鑒定意見,但必須說明可能發生的后遺癥,必要時進行復查補充鑒定。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結束或受傷穩定后進行鑒定。重傷因傷致殘標準 :傷害人的身體,破壞人的容貌,失去聽覺,失去視覺,失去其因傷致殘標準 他器官功能,對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損害人體和容貌,損害聽覺、視覺和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損害人身健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傷:由各種傷害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傷或輕微功能障礙。《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
傷殘等級標準傷殘等級評定以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為標準,以此劃分為10級,賠償標準與判定標準相對應,具體標準如下因傷致殘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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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損傷致殘程度的劃分標準是什么?體 傷殘鑒定標準 應參照因傷致殘標準 的標準如果按照醫療事故來評定的因傷致殘標準 ,按照 醫療事故分級 中的 傷殘評定標準 來進行評定因傷致殘標準 ,其按照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如果按照醫療過錯來進行鑒定,各地鑒定所參照的標準不盡相同,如江蘇、北京將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來進行傷殘評定。其他地方有的按照職工工傷傷殘評定標準來進行評定。傷殘評定標準種類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 輕傷鑒定標準 (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工傷致殘的賠償標準工傷傷殘賠償標準:一級至四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和21個月因傷致殘標準 的本人工資;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其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因傷致殘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因傷致殘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因傷致殘標準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是什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傷人員因傷致殘標準 的傷殘鑒定標準一般分為十級,一級是最嚴重的(100%),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級相差10%,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等級劃分依據如下:
1、一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要依靠別人,自己完全不能自理;b.沒有意識;c.行動不便,各種行動受到限制還需要在床上;d.完全喪失因傷致殘標準 了社交能力。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別人的幫助;b.只能在床上或者在椅子上活動;c.不能工作;d.可以進行社交但是非常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有人監護;b.可以活動但是只能在室內;c.從事的職業受限,有些工作做不因傷致殘標準 了;d.社會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自理能力嚴重受限,時常需要幫助;b.活動范圍受限,只能在居住范圍內規定.c.就業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會交往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還是有限制,需要指導;b.活動范圍只能在居住地附近活動;c.需要能力有影響,要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自理能力部分受限,一部分需要別人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影響工作能力,原有的工作已經不能勝任;d.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活動范圍受限,交往能力變弱。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部分能力受限;b.不能遠距離活動;c.可以做復雜工作,但是效率下降;d.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能力個人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有所影響;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生活能力稍微有影響;b.工作、學習能力稍微下降;c.社交能力稍微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法律分析】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因傷致殘標準 ,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因傷致殘標準 ,每級致殘率相差10%。一級: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2、頸部及胸部損傷;3、腹部損傷;4、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二級: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2、頭面部損傷;3、頸部及胸部損傷;4、腹部損傷;5、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6、體表及其因傷致殘標準 他損傷。三級: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2、頭面部損傷;3、頸部及胸部損傷;4、腹部損傷;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等。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第四條 致殘等級劃分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判斷依據,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