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評殘標準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如下:1、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因病評殘標準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因病評殘標準 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因病評殘標準 的,為一級: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極重度智能減退;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重度運動障礙;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脊柱損傷后致完全截癱;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毀容;雙眼球摘除;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不足50cm;小腸移植術后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2、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因病評殘標準 的,為二級:重度智能減退;后組顱神經雙側完全麻痹;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病程≥2年,經連續住院治療≥2年,癥狀不緩解,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基本喪失;雙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含肘關節離斷);雙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雙膝、雙踝強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喪失;肩、肘、髖、膝關節中4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80%,四肢大關節中4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毀容;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雙眼矯正視力70%,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毀容;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雙眼矯正視力30cm2;肺功能重度損害,呼吸困難Ⅲ級;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術后,或一側胸廓改形術(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損害。器質性心臟病心功能Ⅲ級或心室擴大伴左室射血分數≤40%(含高原性心臟病心功能Ⅲ級);Ⅲ°房室傳導阻滯,未安裝永久起搏器;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未行手術者);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嚴重損害(含高原高血壓病3級);腹壁全層缺損≥1/2,無法修復;肝切除術后或膽道損傷伴肝功能中度損害;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100--150cm;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失代償期6個月以上)。腎移植術后,移植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膀胱全切除;肝硬化失代償期Child-PughC級,反復發生肝性腦病或頑固性腹水;重度炎癥性腸病(糖皮質激素依賴、抵抗或使用糖皮質激素期間病情持續活動);腹部多次手術、腹腔炎癥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復發作的腸梗阻伴營養不良;塵肺Ⅲ期。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塵肺Ⅰ、Ⅱ期伴活動性肺結核;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療;胰島細胞瘤(含增生)術后復發;糖尿病出現下列并發癥之一者:心功能Ⅲ級、腎功能不全失代償、雙眼增殖性視網膜病變、下肢壞疽致截肢。4、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小部分護理依賴的,為四級:中度智能減退;重度癲癇;完全混合性失語或完全性感覺性失語;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單肢癱肌力2級;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病程≥2年,每年經系統治療≥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復出現的幻覺,思維貧乏、意志減退、情感淡漠等癥狀,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部分喪失;雙拇指腕掌關節平面完全缺失或無功能。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喪失;一側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一側下肢高位截肢;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喪失;雙膝以下缺失;脊柱損傷術后不完全性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大小便功能障礙;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一個關節功能不全;面部瘢痕>60%并輕度毀容;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20cm2;下頜骨缺損8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舌缺損>全舌2/3;雙側完全性面癱;肺功能中度損害,呼吸困難Ⅱ級。一側全肺切除或雙側肺葉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損害,呼吸困難Ⅱ級;嚴重胸部外傷后伴有呼吸困難Ⅱ級;食管重建術后狹窄,僅能進流食;心臟移植術后;單肺移植術后;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證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治療無效的非器質性心臟病兩次以上反復發作的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室性心動過速或心室顫動;全胃切除。大部分小腸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結腸切除,殘余小腸150-200cm;全結腸、直腸和肛門切除,回腸造瘺;外傷后重度肛門排便失禁;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島素依賴;腎移植術后;永久性膀胱造瘺;神經原性膀胱伴雙腎積水、殘余尿量>50ml;陰莖缺失;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功能喪失;會陰、陰道嚴重攣縮、畸形,難以修復;陰道閉鎖;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損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營養不良,需要胰島素或消化酶長期替代治療。塵肺Ⅱ期;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Ⅱ級;肝硬化失代償期Child-PughB級或C級,曾發生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出血、肝性腦病或腹水;粒細胞缺乏癥,長期依賴藥物治療;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治療后進展或造血干細胞移植后復發;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持續低于60g/L,需長期治療。頻繁發作的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血紅蛋白持續低于60g/L,需長期治療;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血紅蛋白持續低于60g/L,需長期治療;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后慢性廣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腎病或雙眼增殖性視網膜病變;功能性垂體瘤、腎上腺功能性腫瘤(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皮質醇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等)因禁忌證無法手術或術后復發。5、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五級:完全運動性或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四肢癱肌力4級;單肢癱肌力3級;單手全肌癱肌力3級;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后組顱神經單側不完全麻痹;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雙相情感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1次,仍殘留部分幻覺、妄想、情感反應遲鈍、意志減退、抑郁、消極等癥狀,勞動和社交能力部分喪失。單側膝以下缺失;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雙前足缺失(跖骨以遠含跖骨);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毀容標準6項中之一;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一眼矯正視力1/3或雙耳廓完全缺損;一側完全性面癱合并另一側不完全性面癱;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上唇或下唇缺損>1/2;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舌缺損>全舌1/3;心臟瓣膜置換或成形術后;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室壁瘤切除術。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后仍有其它胸主動脈夾層或動脈瘤;胸主動脈夾層或動脈瘤腔內支架治療術后;心臟穿透傷修補術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雙側肺葉切除術后或肺葉切除并胸廓改形術后,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I級;嚴重胸部外傷,并輕度肺功能損害,呼吸困難I級;氣管食管瘺手術修補或支架治療后遺留氣道狹窄或吞咽功能障礙;器質性心臟病心功能Ⅱ級,或左室射血分數≤45%(含高原性心臟病心功能II級)。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中度損害(含高原高血壓病3級);各種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術后;肛門、直腸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150-200cm,回盲部保留;肝切除術后或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損害;胰腺切除2/3伴胰島素依賴;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6個月以上)。腎病24小時尿蛋白定量>2.0g,持續6個月以上,經腎穿刺活檢明確病理診斷,長期依賴藥物治療;原發性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終生依賴藥物治療;肝硬化代償期Child-PughA級,伴有食管胃底靜脈曲張;重度慢性活動性肝炎;炎癥性腸病服用免疫調節劑2年以上,癥狀仍有發作或伴營養不良;慢性胰腺炎伴反復急性發作;尿道瘺不能修復。兩側睪丸及附睪缺損,生殖功能重度損害;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50歲以下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次全切除;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50歲以下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無功能;會陰部瘢痕致陰道狹窄、尿道外口狹窄、肛門狹窄不能修復(達其中2項);完全性中樞性尿崩癥伴一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損害;兩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損害;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雙側腎上腺缺失或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需長期藥物替代治療。神經原性膀胱不伴腎積水;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療;血小板持續減少(≤30×109/L)難治伴反復出血;痛風伴有嚴重并發癥(痛風石致關節功能受損或痛風腎病致腎功能受損)。6、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六級:輕度智能減退;中度癲癇;輕度運動障礙;三肢癱肌力4級;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腦葉切除術后;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癥伴運動和感覺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妄想性障礙、雙相情感障礙,病程≥1年,經系統治療≥1次后,精神癥狀緩解但仍需維持治療;躁狂發作、復發性抑郁障礙、創傷后應激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后仍需繼續維持治療。強迫癥,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癥狀緩解不全,需繼續維持治療;人格改變:表現為情緒不穩,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復的暴怒發作和攻擊行為,行為不顧及后果,癥狀持續時間≥1年,社會功能明顯受損;一拇指掌骨以遠缺失(含掌骨);一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兩指功能完全喪失;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關節以遠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關節以遠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一髖或一膝關節重度功能不全;一側踝以下缺失;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后;鼻缺損>1/4或一側耳廓全缺損;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40%;面部瘢痕>20%;全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發。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一側眼球摘除另眼矯正視力≥0.8;雙耳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70dBHL;前庭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雙側顳下頜關節功能不全,張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緣間距,下同)20cm2;一側完全性面癱;肺爆震傷后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Ⅰ級;氣管、支氣管成形術后管腔狹窄伴有呼吸困難I級,或支架術后;喉返神經損傷致飲食嗆咳、誤吸;吞咽障礙,僅能進半流食;食管重建術后經造影檢查證實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或內鏡證實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損害融合≥2/3管周。支氣管胸膜瘺;經治療未轉復的持續性心房顫動;冠心病伴心絞痛,并且經冠狀動脈造影或冠狀動脈CT三維重建證實存在狹窄≥50%的病變血管;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后;冠狀動脈疾病介入治療術后;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竇房結綜合征,植入永久起搏器;高原性心臟病心功能I級;胃切除≥2/3;胰腺切除≥1/2伴胰島素依賴;腹壁缺損≥1/4,不能修復。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旁腺功能低下;原發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術后伴中度骨質疏松;完全性中樞性尿崩癥;內分泌源性浸潤性突眼;糖尿病合并神經、心血管、腦血管、腎臟、視網膜等兩種以上器官明顯損害或致嚴重體位性低血壓;腎損傷致高血壓;一側腎切除;雙側睪丸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外傷后陰莖勃起功能障礙;陰莖部分切除術后(冠狀溝以近)。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骨盆骨折致產道狹窄(50歲以下未育者);會陰部瘢痕導致陰道狹窄或尿道外口狹窄或肛門狹窄,不能修復;塵肺Ⅰ期,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I級;肺纖維化,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I級;吸入性肺損傷伴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I級;肺葉切除術;并輕度肺功能損害,呼吸困難I級;重度哮喘。支氣管擴張癥伴反復感染或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慢性活動性肺結核規律治療≥2年,痰結核桿菌陽性;腎臟疾病致24小時尿蛋白定量0.5g~1.9g達6個月以上,經腎穿刺活檢明確病理診斷,長期依賴藥物治療;原發性不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需終生依賴藥物治療;肝硬化代償期(Child-PughA級)伴肝功能輕度損害;中度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組織病理學檢查G3S1-3/G1-3S3)。反復發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慢性中度以上貧血;白血病完全緩解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后;淋巴瘤完全緩解;中度骨髓型放射病;類風濕關節炎三個以上關節區X線平片Ⅱ期改變;強直性脊柱炎X線平片有雙側骶髂關節Ⅱ級改變或經CT片證實;彌漫性結締組織病或系統性血管炎;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受損;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50%;重度特發性骨質疏松或伴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質疏松。7、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七級: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或不完全性運動性失語;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象限盲或偏盲;骨盆骨折嚴重移位,影響功能;一側前足(跖骨以遠)缺失,另一足僅殘留_趾;一側前足(跖骨以遠)缺失,另一足除_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一側全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一拇指指間關節以遠缺失或腕掌關節功能喪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雙足_趾全失或一足_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肩、肘、腕、踝關節之一功能重度不全;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肢體短縮>4cm;髖、膝關節之一中度功能不全。鼻缺損>1/5;一耳或雙耳廓累計缺損>2/3;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30%;面部瘢痕>15%;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發>50%;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另一側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雙眼矯正視力≤0.4或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脾切除;輕度排尿障礙伴膀胱容量縮小;男性生殖功能輕度損害;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女性雙側乳腺切除;已育女性子宮切除或次全切除;已育女性雙側輸卵管切除;已育女性單側卵巢切除;陰道狹窄;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放射性白細胞減少≤3×109/L;放射性血小板減少≤60×109/L;輕度骨髓型放射病。8、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八級:輕度癲癇;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全肌癱肌力4級;顱骨缺損≥25cm2;脊柱骨折內固定術后;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一足_趾缺失,另一足非_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一足除_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四肢骨折非關節活動方向成角畸形≥15°;四肢長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下肢短縮>2cm;肩、肘、腕、踝關節之一功能中度不全;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后;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20%;面部瘢痕>10%;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發>30%;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雙眼矯正視力≤0.5或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后(其余胸主動脈無夾層或動脈瘤);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術后;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肺內多處異物存留;氣管損傷成形術后;胃部分切除、胃腸重建術后;小腸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膽道修補或膽腸吻合術后;胰腺部分切除;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30%。9、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顱骨缺損9cm2~24cm2;一手食指兩節缺失;一拇指掌指關節功能不全;一手食、中指兩指末節缺失;一足_趾末節缺失;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跟骨、距骨骨折;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脊椎滑脫術后、椎間盤突出術后、髕骨骨折或脫位術后、半月板切除術后(不含椎間盤內減壓術);陳舊性肩關節脫位肩關節成形術后、肩袖損傷修復術后。一側瞼外翻合并瞼閉合不全;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80dBHL;發聲及構音不清;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5;一側不完全性面癱;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6顆以上。頜面部多發性骨折術后面部畸形、咬合錯亂;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后;心臟、大血管損傷修補術后;肺段切除或修補術后;支氣管成形術后;陰莖部分切除術后(冠狀溝以遠);腎部分切除術后;脾部分切除術后;子宮修補術后;一側睪丸、附睪切除;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一側腎上腺缺損;單側輸卵管切除;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后。10、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腦外傷半年后有發作性頭痛,住院超過1個月,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腦外傷后,邊緣智能;腦外傷后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后;顱內異物;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節缺失;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5%;面部瘢痕>2%;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發>5%;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雙眼矯正視力4cm,牙脫落4顆以上;肋骨骨折≥3根;肺內異物存留;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后;一側卵巢部分切除;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25%。二,軍人傷殘撫恤: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公務員因病評殘疾病種類公務員病退規定因病評殘標準 的病種如下:1、凡是在個人窗口參保的下崗失業人員符合因并非因工致殘的因病評殘標準 ,竟本人申請均可辦理。2、病退年齡: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上。達不到上述年齡因病可以辦理退職。3、工齡15年以上。4、經市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因病評殘標準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評殘一般指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傷殘鑒定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分類號】 L35301199221
【標題】 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頒發《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因病評殘標準 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等
【頒布日期】 19920309
【實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干部保險福利
【文號】 勞險字(1992)6號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研究成果因病評殘標準 ,業經鑒定評審通過,現予頒發試行。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致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是按照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
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因病評殘標準 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因病評殘標準 的要求,為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勞
動部、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的。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
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和開展勞動鑒定工作中按此標準試行,并注
意總結經驗。在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時,可以參照此標準辦
理。在試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以便修改,為形成國家標準提供依據。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
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后,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
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
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
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
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 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 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因病評殘標準 :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
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于甲表。
由于傷殘類型復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
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
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
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
所示。為便于使用,后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于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于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
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
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
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
依據。
甲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
級別
級 別 劃 分 依 據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償,需特殊醫療依賴及完全護理依賴方可維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護理依賴者。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病需特殊醫療依賴和部護理依賴者。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表1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
傷殘類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 | | ||
智能減退 | 極重度 | | 重度 | | 中度 |
| | | | ||
------|-----|-----|-----|-----|-----|
| |精神病癥 |精神病癥|精神病癥 | |
| |狀致使缺 |狀表現為|狀致使缺 | |
精神病癥狀 | |乏生活自 |危險或沖 |乏社交能 | |
| |理能力者 |動行為者|力者 | |
------|-----|-----|-----|-----|-----|
癲癇 | | | 重 度 | | |
------|-----|-----|-----|-----|-----|
運動障礙 | | | | | |
1.肢體癱 |四肢癱肌 |三肢癱肌 |1.截癱肌|1.單肢癱|1.四肢癱|
(腦,脊髓及|力3級或 |力3級或 |力3級 |肌力2級 |肌力4級 |
神經損傷) |三肢癱肌 |截偏癱肌 |2.偏癱肌|2.雙足全|2.單肢癱|
|力2級 |力2級|力3級, |肌癱肌力 |肌力3級 |
| | |或雙手全|2級 |3.雙手部|
| | |肌癱肌力|3.雙手肌| 分肌癱肌 |
| | |3級 |癱肌力3| 力2級 |
| | | |級 |4.利手全|
| | | | |肌癱肌力 |
| | | | |2級 |
| | | | |5.雙足全|
| | | | |肌癱肌力 |
| | | | |3級 |
| | | | ||
| | | | ||
2.非肢體癱| 重 度 | | | 中 度 | |
的運動障礙 | | | | | |
------|-----|-----|-----|-----|-----|
A4人格改變
人格是個體心理特征的總和,具有明顯的一貫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個人的貫行為傾向
和恒定的反應方式,是一個人的慣常行為模式。一般所說的人格,是指個體在發育過程
中逐步發展形成的心理屬性,通常認為年滿18歲始達成熟,它是先天素質和后天環境
的摵轄饠。幼年早期,特別是6歲以前,具有較大的可塑性,環境和教育對其有較大的
影響,但既經成熟定型,則具較頑強的穩定性,往往保持終生而不易改變。人格特征總
是影響著一個人對環境的適應和對具體事物的反應,決定一個人特有的行為和思維方式,
也包括對其自身的認識和態度。
個體在發育過程中,由于先天素質或后天環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異常,稱為人格障礙;
由于工傷或職業中毒因素影響大腦所造成的器質性人格異常,稱為人格改變。
器質性人格改變,以行為模式和人際關系顯著而持久的改變為主要臨床表現,至少有下
述情況之一:
a.情緒不穩,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轉變為抑郁,或焦慮,或易激惹;
b.反復的暴怒發作或攻擊行為,與誘發因素顯然不相稱;
c.社會責任感減退,工作不負責任,與人交往而無信;情感冷漠,對周圍事物缺乏應
有的關心,對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際關系;
d.本能亢進,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倫理道德觀念明顯受損,缺乏自尊心和羞恥感;自
我中心,易于沖動,行為不顧后果;
e.社會適應功能明顯受損。
A5癲癇診斷和頻度分級標準
A5.1癲癇的診斷:要有工傷或職業病的確切病史,有醫師或其他目擊者敘述或證明,
腦電圖顯示異常,根據癲癇發作頻度、用藥控制情況劃分輕、中、重三度。
A5.2癲閑的頻度分級
a.輕度
需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各種類型癲癇發作者。
b.中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
或1次以下,小發作和其它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
以上,小發作和其它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B1 本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因工傷或職業病致殘、留有神經、精神功能障礙,于醫療終結時需鑒定致
殘程度者。
B5 精神分裂癥及躁郁癥均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
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精神病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
淆。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不屬于工傷或職業病性精神病。
表2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部分)
----------------------------------
傷殘類別| 一 | 二 | 三 |
----|--------|---------|---------|
|1.面部重度毀容| |面部重度毀容 |
|同時伴有表2中 | | |
|二級傷殘之一者 | | |
|2.全身重度瘢痕| | |
頭面部毀|形成,脊柱及四肢| | |
容 |大關節部分功能 | | |
|喪失 | | |
| | | |
| | | |
----|--------|---------|---------|
| | | |
| | | |
脊柱損傷| | | |
| | | |
| | | |
----|--------|---------|---------|
|雙肘關節以上截 |雙側腕部截肢或 |1.一手截肢,另一|
|肢或功能完全喪 |雙手功能完全喪 |手拇指缺失 |
|失 |失 |2.雙手拇、食指缺|
| | |失或功能完全喪 |
| | |失 |
| | |3.一側肘上截肢 |
| | |(利側) |
上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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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本標準只適用于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脊柱、四肢損傷的致殘程度鑒定之用,其它先天性畸形,或隨年齡增長出現的退行性改變,如骨性關節炎等,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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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面部異物色素沉著是指由于工傷如爆炸傷所致顏面部各種異物(包括石子、鐵粒等)的存留,或經取異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著。但臨床上很難對面部異物色素沉著量及面積作出準確的劃分,同時也因性別、年齡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響更難一概而論,而考慮到實際工作中可能遇見多種復雜情況,故本標準將面部異物色素沉著分為輕度及重度兩個級別,分別以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及1/2作為判定輕、重的基準(參見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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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
傷殘類別 | 一 | 二 |
-------|--------|----------|
|雙眼無光感或僅有|一眼有或無光感, |
|光感但光定位不準|另眼矯正視力 |
|者 |≤0.02或視野 |
| |≤8%(或半徑≤5埃ü
| | |
| | |
| | |
| | |
眼損傷與視功能| | |
障礙 | | |
| | |
| | |
| | |
| | |
-------|--------|----------|
| | |
聽功能障礙 | | |
-------|--------|----------|
前庭性平衡障礙| | |
-------|--------|----------|
| | |
喉原性呼吸困難| | |
及發聲障礙 | | |
-------|--------|----------|
| |食管閉鎖或切除后 |
吞咽功能障礙 | |攝食依賴胃造瘺 |
-------|--------|----------|
耳廓缺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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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無晶體眼的視覺損傷程度評價
因工傷或職業病導致眼晶體摘除,除了導致視力障礙外,還分別影響到患者的視野及立體視覺功能,因此,對無晶體眼中心視力(矯正后)的有效值的計算要低于正常晶體眼。計算辦法可根據無晶體眼的只數和無晶體眼分別進行視力最佳矯正(包括戴眼鏡或接觸鏡和值入人工晶體)后,與正常晶體眼,依視力遞減受損程度百分比進行比較來確定無晶體眼視覺障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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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聽力損傷診斷標準及計算法
E5.1 聽閾測定的設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聽力計(GB7341-87);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GB4854-84);聲學-純音氣導聽閾測定-保護聽力用(GB7583-87)。
E5.2 30歲以上受檢者在計算其聽閾值時,應從實測中扣除其年齡修正值,后者取國標GB7582-87,聲學-耳科正常人的氣導聽閾與年齡和性別的關系附錄B之中數值。
E5.3 雙耳聽力損失計算法:聽力較好一耳的語頻氣導聽閾均值祝醇猶??喜疃?? 均 值, 其 和 除 以 5, 即
PTA(好耳)祝矗?校裕粒ú疃??
-----------------dB。
5
如聽力較差耳的致聾原因與工傷或職業無關,則不予計入,直接以較好一耳的語頻聽閾均值為準。在標定聽閾均值時,小數點后之尾數采取4舍5入法進為整數。純音氣導閾的年齡修正值(dB)
------------------------------
| 男
年齡(歲) |----------------------
| 頻率(HZ) | 500 | 1000 |
-------|--------|-----|------|
30 | | 1 | 1 |
40 | | 2 | 2 |
50 | | 4 | 4 |
60 | | 6 | 7 |
70 | | 10 | 11 |
------------------------------
--------------------------
女
--------------------------
2000 | 500 | 1000 | 2000
------|-----|------|------
1 | 1 | 1 | 1
3 | 2 | 2 | 3
7 | 4 | 4 | 6
12 | 6 | 7 | 11
19 | 10 | 1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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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本標準只適用于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眼、耳、鼻、喉、口腔損傷的致殘程度鑒定之用,非工傷和職業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色盲、立體盲、耳硬化癥等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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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視覺損傷不僅僅是眼的損傷或破壞,重要的是涉及視功能的障礙以及有關的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如眼瞼等。因此,視覺損傷的鑒定包括:(1)眼瞼、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結構和功能損傷或破壞程度的鑒定;(2)視功能(視敏銳度、視野和立體視覺等)障礙程度的鑒定。
*********************************************************
F6 眼非工傷致殘的鑒定可參照總則第八條對雙眼進行鑒定。但非工傷殘疾眼睛工傷臨床鑒定可能有多種復雜情況,比如(1)在雙殘疾眼的基礎上發生的一眼或兩眼的工傷及單殘疾眼的工傷;(2)單殘疾眼工傷又分別可有以下三種情況,即(1)殘疾眼工傷;(2)正常眼工傷;(3)正常眼及殘疾眼同時因工損傷。鑒于以上情況,在對非工傷殘疾眼睛工傷致殘程度最終評定等級時,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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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 如職工因與工傷或職業有關的因素診發功能性視力障礙和耳聾,應用相應的特殊檢查法明確診斷,在其器質性視力和聽力減退確定以前暫不評殘。偽聾,也應先予排除,然后評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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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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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類別 | 一 | 二 |
-------|----------|---------------|
| |一側全肺切除并胸 |
| |廓改形術,呼吸困 |
胸壁、氣管、支| |難Ⅲ級 |
氣管、肺 | | |
| | |
-------|----------|---------------|
| | |
心臟與血管 | |心功能不全三級 |
| | |
-------|----------|---------------|
| |食管閉鎖或切除 |
食管 | |后,攝食依賴胃造 |
| |瘺者 |
-------|----------|---------------|
胃 | | |
-------|----------|---------------|
| | |
小腸 | |切除>3/4,未施行 |
|切除90%以上 |逆蠕動吻合術 |
-------|----------|---------------|
| | |
結腸 | | |
-------|----------|---------------|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 |1.肝切除3/4,并有 |
|植 |常規肝功能重度損 |
| |害 |
肝 | |2.肝外傷后發生門 |
| |脈高壓三聯癥或發 |
| |生Budd-Chiari綜 |
| |合癥 |
-------|----------|---------------|
| |膽道損傷致重度肝 |
膽道 | |功能損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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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職業病內科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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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類別|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1.肺功能重 |1.塵肺Ⅲ期 | |1.塵肺Ⅱ |
| |度損傷 |2.塵肺Ⅱ期 | |期伴肺功 |
| |2.呼吸困難 |伴肺功能中 | |能輕度損 |
| |4 級 或 |度損傷或呼 | |傷或呼吸 |
| |PaO2 4.1~|吸困難3級 | |困難2級|
| |8kPa或Pa-|3.塵肺Ⅰ、Ⅱ| |2.塵肺Ⅰ |
| |CO2 7.9~ |期合并活動 ||期伴肺功 |
| |6kPa |性肺結核 | |能中度損 |
肺部疾患| |3.塵肺Ⅲ期 |4.放射性肺 | |傷或呼吸|
| |伴肺功能中 |炎后兩葉肺 | |困難3級 |
| |度損傷或呼 |纖維化 | | |
| |吸困難3級 | | | |
| |4.放射性肺 | | | |
| |炎后兩葉以 | | | |
| |上肺纖維化 | | | |
----|---|--------|-------|-----|--------|
| |心功能不全 |Ⅲ度房室阻 |病態竇房 |1.莫氏Ⅱ |
| |三級 |滯 |結綜合癥 |型Ⅱ度房 |
心臟 | | | |(需安裝起|室阻滯 |
| | | |博器者) |2.心功能 |
| | | | |不全二級 |
----|---|--------|-------|-----|--------|
| |1.白血病 |粒細胞缺乏 | |1.輕型再 |
| |重型再生障 |癥 | |生障礙性 |
| |礙性貧血 | | |貧血 |
| |(Ⅰ、Ⅱ型)| | |2.血小板 |
血液 | | | | | |
| | | | |減小并有 |
| | | | |出血傾向 |
| | | | | 10 |
| | | | |(4祝保° /|
| | | | |L) |
部隊傷殘1到10級評殘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綜合考慮殘疾軍人于醫療期滿后因病評殘標準 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因病評殘標準 :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后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后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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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殘標準是什么如果是因病導致無勞動能力因病評殘標準 ,不符合任何一類殘疾評定標準因病評殘標準 ,因此不能評殘。殘疾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因病評殘標準 :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評殘標準如下因病評殘標準 :
1、視力殘疾
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2、聽力殘疾
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3、智力殘疾
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4、肢體殘疾
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5、精神殘疾
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擴展資料:
1、視力殘疾分級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于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2、智力殘疾分級
按0~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0~6歲兒童發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7歲及以上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
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與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評殘的標準一、視力殘疾標準
(一)視力殘疾因病評殘標準 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二)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無光感~<0.02因病評殘標準 ;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0.02~<0.05因病評殘標準 ;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0.05~<0.1
四級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針孔視力。
3.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二、聽力殘疾標準
(一)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人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聽力殘疾的分級
聽力殘疾一級因病評殘標準 :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 dB 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三、言語殘疾標準
(一)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3歲以下不定殘)。
言語殘疾包括:
1.失語:是指由于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于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腭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后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4.發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5.兒童言語發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后于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于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為變化等。
(二)言語殘疾的分級
言語殘疾一級:
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言語殘疾二級:
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三級:
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四級:
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四、肢體殘疾標準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它肢體功能障礙。
五、智力殘疾標準
(一)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二)智力殘疾的分級
發展商(DQ)(0-6歲): 1.≦25極重度;2.26-39重度;3.40-54中度;4.55-75輕度
智 商(IQ)(7歲以上): 1.∠20極重度; 2.20-34重度; 3.35-49中度; 4.50-69
適應性行為(AB ): 1.極重度缺陷; 2.重度缺陷; 3.中度缺陷; 4.輕度缺陷
六、精神殘疾標準
(一)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精神殘疾的分級
18歲以上(含)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因病評殘標準 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殘疾
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準進行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