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等等。”
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的20倍;其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勞動法中關于工傷賠償問題一、中國勞動法工傷賠償規定
(一)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四)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二、勞動法關于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
(一)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二)主體之間關系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系,非勞動關系,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系限制。
(三)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系,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雇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四)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五)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雇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六)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七)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勞務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八)處理程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后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后,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而勞務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九)賠償范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人身傷害,并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勞動法對工傷賠償的規定有什么《勞動法》對工傷賠償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的規定較少,主要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獲得以下工傷賠償項目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版)》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勞動法工傷賠償條例中國 勞動法 工傷 賠償條例具體有以下幾點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 工傷保險 待遇主要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的補償標準是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 醫療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到24個月本人 工資 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 解除勞動關系 時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 停工留薪期 工資(根據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交通費等。
新勞動法工傷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認定為 工傷 后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可以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 具體勞動法關于工傷賠償的規定 的 工傷賠償標準 為: (一) 醫療費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第三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第四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第四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康復治療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第六款,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六)停工留薪《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