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細則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單位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對合同的訂立、解除及終止都做出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了明文規定,其中明確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也比較多。如果是單位提議,經過友好協商解除合同的,單位要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而職工存在嚴重違規或者經過試用期不合格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員工賠償標準有哪些法律規定一、新 勞動法辭退 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我國 勞動法 律規定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辭退勞動者。不是勞動者的個人原因的,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標準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進行相應的補償辦理。
勞動法賠償工資算法【法律分析】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勞動法賠償工資算法具體如下: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的,按12年算),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3、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他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法36條規定賠償工資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