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法律分析: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社會保障法是指調整有關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工會法以及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分為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和法律救濟三部分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共三編二十一章,系統地論述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了勞動法基礎理論、勞動法的產生和發展、勞動法主體、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職工民主管理、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社會保障法的產生和發展、社會保障法主體、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督、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和實施,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我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立法不斷完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力求使學生掌握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問題,全面反映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現狀和最新發展,并緊密結合社會實踐,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闡述與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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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前述提到的三個法律名稱,百度百科和國務院網站均有具體的條文。至于兩個部門法體系涉及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于條文太多,我就不一一給你列出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了。如果你有興趣了解或學習,建議去書店尋找法律匯編翻閱或購買。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典》等,其中法律出版社的《勞動法典》(暗金色書皮,是各匯編法典中的一部)比較不錯。
求湖南省勞動保障法全文,湖南省社會保障法全文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9年5月20日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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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9年5月20日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應堅持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應加強對貧弱當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訴訟引導,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二、下列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一)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或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四)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六)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七)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八)其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
三、企業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勞動者因與管理人之間就勞動債權清單發生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屬勞動爭議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依法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導致其損失為由,請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的,可以受理。
五、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經審核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失效后,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其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七、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案件通知或者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可以自收到上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確實不存在鑒定、延誤送達、移送管轄及等待工傷復議、訴訟、評殘結論等中止事由,且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可予受理,并及時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八、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給付單個勞動者的分項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倍部分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九、仲裁裁決應為終局裁決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未作認定,用人單位一方起訴的,應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具終局性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認定,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應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予以支持。
十、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也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告知用人單位將其訴訟請求向受理勞動者起訴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已經受理的,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并處理。
勞動者起訴后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于終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后,應分別審查是否同時存在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起訴或撤銷仲裁之訴,以便兩級法院溝通協調。
十一、人民法院應參照申請撤銷一般仲裁裁決案件的程序審理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案件。審理該類案件可以向作出原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調閱仲裁案卷。
作出撤銷仲裁裁決裁定的,應將裁定書及時送達給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
十二、人民法院在審查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期間,可不停止對生效仲裁裁決的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不予支持。
十三、當事人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不構成反訴,應互為原、被告,分別立案,合并審理,分案作出處理。
十四、當事人僅就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部分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向當事人釋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其他部分也已不發生法律效力。
十五、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仲裁程序遺漏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了部分當事人或仲裁裁決遺漏了部分仲裁事項的,不應要求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重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直接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解除勞動合同、工傷等原因達成賠償協議后一方反悔的,應在依法審查賠償協議的效力后作出處理。
十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規章制度,一般予以認可。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但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十八、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原用人單位所遭受的損失,勞動者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可予支持。
十九、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應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
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持有證明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應推定加班事實成立。
二十、當事人以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為由,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如果違約行為發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十一、《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予支持。
二十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時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舉證證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勞動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二十三、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用人單位對損失發生確有過錯的,可以參照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判令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十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為由,請求賠償其相應損失,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不持異議或者對未進行工傷認定具有過錯的,可予支持。
二十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關系被解除或終止的,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關系被解除或終止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二十六、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權的問題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簡述 勞動法 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 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聯系 1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在 社會保險 領域存在交叉。 3 社會保障法對勞動法功能的發揮有補充和促進的作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首先社會保障法為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其次,社會保障法為 勞動關系 的延續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區別 1調整對象: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系。 2法律部門:在中央,設有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級政府都設有處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問題的行政機關或具體工作部門。 3關系的主體: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 勞動合同 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4立法目的: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協調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在遭受各種意外和風險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5解決程序:社會保障法引發的 勞動爭議 ,由于具有某些私法關系的特點,主要適用民事程序來解決;勞動法爭議引發的爭議,由于具有較強的公法性,應主要采用行政 訴訟 程序。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意思是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試用期只在招聘廣告中出現,不出現在勞動合同中,不屬于試用期
試用期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并且不超過法定期限
看下面法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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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本教材共分16章。章是全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的基礎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全文 ,概括介紹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基本理論,其余內容分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兩大部分。在勞動法部分,主要基于我國現行勞動法的章次安排和已經頒行的相關立法,適當借鑒了歷目前關于勞動法典草案的編纂設計,由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基準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法、勞動組織法、集體合同法、民主參與法、勞動監察法等組成。在社會保障法部分,由于我國尚未出臺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且關于社會保障內涵的理解莫衷一是,所以本書在內容編排上盡量兼顧實務部分與學界的“共識”,由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軍人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等組成。本書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理論敘述力求簡明扼要,而對于我國現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規范解讀和實務應用則力求細致入微。本書既可以作為高等院校勞動與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社會工作等專業學生學習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教材,也為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相關實務部門提供了一本兼顧理論與實務的實用教程,同時也為每位公民了解和維護自身勞動及社會保障權益提供了推薦的法律規范與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