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張玉環蒙冤入獄27年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索要兩千萬國家賠償。這一行為遭到了一部分網友的謾罵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認為他索求過度。然而,通過了解他們一家人經受的苦難,其實索要再多的錢財,也彌補不了他們所受到的傷害。所以這個經濟賠償要求我認為是合理的。
張玉環入獄多年,換來的只是一身的傷痛和與社會的脫節。
作為一家之主的他,以前憑借手藝到外地做木工活來賺錢,然而多年的獄牢生活使手藝早已荒廢。入獄太久,以至于與社會已經有了斷層,回到了家里,冰箱,煤氣灶,手機都一竅不通。張玉環這些年在獄中經歷了很多痛苦和折磨,剛開始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他就被逼審了6天6夜,還被狼狗咬傷過。轉入監獄前,因為在看守所日夜戴著腳鐐,時間太久了導致雙腳變形,走路外翻,呈現明顯的“外八字”。身體傷痕累累,至今仍可看到留下的疤痕。
作為“殺人犯”的兒子,被欺負已是家常便飯。
對于留守在張家村的兩個兒子來說,因為父親是“殺人犯”,所以經常受到歧視,侮辱,謾罵、甚至毆打。但他們也不敢反抗,因為父親入獄,做什么好像都是錯的。他們小時候跟著奶奶生活,家里條件不好,沒有冰箱,經常吃餿菜剩飯,日子過得何其艱難。
宋小女和哥哥多年來為張玉環奔走申訴,從未放棄。
張玉環入獄后,宋小女便把兩個兒子交給給婆婆和自己爸爸照顧,自己則去打工賺錢,但與此同時她也邊搜集證據替丈夫申訴、上訪。之后因為自己身體原因,為了兩個孩子有人照顧,無奈只能改嫁,而替張玉環申訴的任務也交到了張玉環哥哥手上,剛開始因為家里條件不好,請不起律師,只能自己手寫申訴信,然而起初格式內容都是錯的,走了很多彎路,后來,他學會了寫正規申訴信,并且他每周都要去一次法院,只為能為弟弟洗刷冤屈,并為此辛苦奔走27年,從未放棄。
家中老母親,多年獨守舊居,只為再于兒子相見。
張玉環的老母親張炳蓮,今年已經84歲了,20多年來,她相信兒子是無辜的。所以,在兒媳帶著孫子改嫁到福建后她也一直住在村里,只為等著兒子回來。這26年間,她的日子過得可想而知有多么凄慘。在兒子剛被抓走時,她已經年近70,兒子突然成了“殺人犯”,村里人不欺負他們就算好了,更何談對他們的幫濟呢。而她在兒媳出去打工后還得撫養兩個五六歲的小孫子,田地里的活也需要自己做,如此繁重的負擔就壓在一個70多歲的老婦人身上,其中的艱難難以想象。還好兒子終于沉冤得雪,她也終于和兒子重逢再見。對于張玉環一家人來說,他們失去了寶貴的27年,失去了一個完整幸福的家庭,已經失去了太多太多,張玉環說提出的2000萬賠償,只是自己應該得到的,也是為了能夠彌補家人,讓家人能夠過得更好,是合理的,如果真要賠償他受到的損失,再多的錢也無法彌補。
誤判20年國家賠多少錢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如果按基本的算的話:
(20*10)*30*315.94=1,895,640(坐牢,一年是10個月),除了這些應該還有其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他補償金。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司機關誤判的結果一般會導致公民受到財產損失,過著或者是人身自由受限,更甚者,是由于司法久安的誤判,導致公民失去了生命,對于不同的誤判結果,誤判國家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是不一樣的。相關當事人在知道誤判的信息后,需要及時提出得到賠償的請求。
男子冤獄20年賠償1700萬《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的范圍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誤判坐牢二十年賠償2000萬 ,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