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認定標準是:主觀上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救助義務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逃離道路事故現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的,那么這些就會被認定為是肇事逃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有什么標準解答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有以下標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1、肇事者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仍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肇事者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3、肇事者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4、肇事者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5、肇事者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6、肇事者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標準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如下: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
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出現了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的后果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所以有的時候肇事人想逃避責任,就會選擇通過逃避的方式來逃避承擔責任。那么怎么樣的情況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標準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于某撞死,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三、 交通肇事逃逸的 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