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1996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18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奸殺案的兇手(亦稱“4•9”命案)。案發僅62天后,法院判呼格吉勒圖死刑,立即執行。
2005年年末,被媒體稱為“殺人惡魔”、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他交代“4•9”命案是他所為。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再審判決主要內容是撤銷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擴展資料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建平到呼格吉勒圖父母家格吉勒圖父母公開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圖父母轉交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個人慰問金3萬元。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成立調查組,對檢察系統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展開調查。2015年4月10日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正處級偵察員職務,并于次日在公安機關傳達。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呼格案
請問呼格冤案家屬獲得國家賠償多少萬?內蒙古"呼格案":呼格吉勒圖家屬領取近206萬元國家賠償。
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與尚愛云在家中手拿內蒙古高院出具的《受理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通知書》。當日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呼格吉勒圖父母赴內蒙古高院領取《受理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通知書》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并且去銀行確認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了收到近206萬元的國家賠償金。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呼格吉勒圖父母于當日領取到近206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國家賠償金。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在律師陪同下于3日上午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辦理了支票交接手續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
隨后法院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陪同李三仁、尚愛云去銀行辦理完相關業務流程后,共計2059621.40元的國家賠償金被存入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他們的銀行賬戶。
呼格吉樂圖賠賠償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內蒙古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云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該決定已于12月31日送達。
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以上各項合計
2059621.40元。
呼格吉勒圖為什么承認法律面前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沒有人可以僥幸逃脫,所以不承認也沒用。
呼格吉勒圖案又稱呼格吉勒圖冤殺案,是一起在中國引起了廣泛關注的冤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一女子被強奸殺害(4•9毛紡廠女廁女尸案)。公安機關認定報案人呼格吉勒圖是兇手。5月23日,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呼格吉勒圖不服,提出上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承認在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殺害了一名女性。2006年,內蒙古司法機構組織了專門的調查組復核此案。2007年1月1日,趙志紅的死刑被臨時叫停。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后啟動追責程序和國家賠償。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云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案件評論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
從呼格吉勒圖案重審改判可以看出,輿論監督對于促進司法公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設法治中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終使每個人都從中受益,離不開輿論監督。
可以說,呼格吉勒圖案的沉冤昭雪不僅有力地增強了公眾對輿論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信心,而且促使整個社會對新聞輿論的作用有了新的認識。我們期望,呼格吉勒圖案的昭雪能夠推動新聞立法工作,使新聞輿論監督工作更加規范化。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呼格吉勒圖案
1996年他因殺人入獄,18歲被槍決,9年后真兇落網,結果怎樣?從古至今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我國歷史上發生過很多冤假錯案,像宋高宗殺一代名將岳飛,崇禎皇帝殺抗清名將袁崇煥等等。今天筆者要說的也是一起冤假錯案,相信很多關注社會熱點的應該都知道,那就是呼格吉勒圖案。該案件發生在內蒙古,今天就來詳細和大家說一下。在正文中暫且用(呼男)稱呼(呼格吉勒圖)。呼男1979年出生,從小生活在內蒙古,父母都是工廠工人。或許是受到父母的影響,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他從小就踏實。因為自身學歷不高,自己也在一家工廠打工。長大之后,因為性格比較好,在廠里混了一個好人緣,很多人甚至都爭著搶著給他介紹對象。或許對自己認知比較清楚,對于別人的好意,呼男都給婉拒了。
1996年,呼男下班和同事們去了外面喝酒,期間都喝了不少,喝完后,他和同事們分開,各自回了各自家。讓呼男沒想到的是,在途徑一個宿舍的公廁時,他聽到了女性的呼喊聲。本想著走近聽聽,結果沒了動靜。呼男覺得自己喝太多酒,產生了幻覺,于是沒太當回事,繼續往家里走。剛走出幾步,又隱隱約約聽到了女性的呼喊聲。
這下呼男有點慌了,腦袋里也沒有了回家的想法,聯系了喝酒的同事,和同事一起進了廁所查看。剛進入廁所,他們發現了一個年輕女子倒在了地上,湊近一看已經沒有了呼吸。兩人都沒有猶豫,立刻給當地派出所撥打了電話,派出所接警后很快趕到了現場。經過初步調查,女子叫楊煥枝,死前曾遭遇到侵犯,晚上是在飯店離開上廁所,然后在女廁遇害。
因為當時呼男喝了酒,趕來兇案現場調查的警官覺得呼男很可疑,甚至某個辦案人員直接是認為兇手是呼男。當警察的矛頭對準呼男后,呼男沒做過肯定不能承認。隨后警方將呼男帶到了派出所接受審訊,在審訊過程中,不知道怎么回事,呼男竟然“交代”了,隨后被關到了監獄。沒過多久,關于這一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最終根據審理結果,呼男背上了“流氓罪”和“故意殺人罪”。
綜合相關罪名,呼男被判處死刑。同年6月10日,18歲的呼男被執行了死刑。就這樣,一個年輕的生命就此離去。呼男的家人在收拾他的遺體時,看著他頭上的槍眼留下了淚水。讓人沒想到的是,修容時在給呼男修容時,發現呼男的右眼閉不上。這樣的現象咱們在電視劇經常看到——死不瞑目。
呼男去世9年后,也就是2005年,一位奸殺了9名女性的男子落網,經過警方的一番調查了解,發現了他才是當年內蒙古女廁案的真兇。該男子叫趙志紅,也是出生在內蒙古,但是他這個人比較懶惰,長大后更是思想行為不檢點。
之所以在廁所將楊姓奸殺,先是聽到了楊姓女士高跟鞋的聲音,后來看到楊女士起了色心,只能是選擇在女廁強奸,因為楊女士一直呼喊,所以他動了殺念。之所以最后能夠逃走,主要是趁著呼男聯系同事的空隙溜走了。
知道了有人替自己背了“黑鍋”后,犯罪嫌疑人趙志紅一個勁地說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那孩子可惜了!”因為自己無法逃過死刑,在臨死前,趙志紅是還了呼男一個清白。后來,相關部門重新展開了調查取證,經過多年的審理宣判,最終法院給呼男洗刷了冤屈,罪犯趙志紅也是被執行了死刑。因為是一件冤案,冤案牽扯到了無辜人民的生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對呼男一家做出了賠償,呼男也終于沉冤昭雪。父母獲得賠償金2059621.40元。但這又有什么意義呢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離開了人世,他的父母即使得到這筆錢又能怎樣?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在法律面前,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逃之夭夭,只不過是時間長短罷了。
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國家應賠償多少錢1、誰來索賠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考慮到呼格吉勒圖案的情況,其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依然健在,且也一直是他們兩人在進行申訴,因此他們兩人也是最合適的國家賠償申請人。
2、能申請那些賠償內蒙古冤案呼格吉勒圖賠償金 ?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52379元。
因此,呼格吉勒圖家屬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應為104.76萬元(52379×20)。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審核確定的2014年度各盟市城鄉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呼格吉勒圖家所在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月565元。
因此,呼格吉勒圖父母兩人每年還能領到13560元的生活費(565×12×2)。
雖然法律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但賠償時應考慮到該案的影響大小、對呼格吉勒圖父母的精神損害情況,同時參照其他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來最終確定。至于是否會給予補償、給予多少補償,這要看內蒙古高院及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的誠意了。
3、誰來賠?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原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原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但賠償最終是由財政買單。《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后,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再支付賠償金。
雖然《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違法辦案,或者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此規定“一直是睡眠條款,且無操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