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也是有條件、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為大家分享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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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承辦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內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后,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實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如果拒不執行的,法院會取采強制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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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可以直接對《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訴訟
首先,“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或“限期拆除決定”(以下簡稱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限拆決定)一般來說是一項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而且限拆決定的.內容主要是責令行政相對人、當事人限期拆除建筑物,為相對人設置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了積極的作為義務,且該義務具有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該限拆決定屬于對相對人不利之處分,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于可復議可訴訟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對相對人的不利影響已經產生,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果,故行政相對人、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具有獨立的訴權,((2020)最高法行再248號)(2019)最高法行申3347號)
所以當事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時不必過于驚慌,我們還是有希望通過法律途徑采取有效救濟的。
二、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立即起訴了,仍然被強拆還能再起訴嗎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
對于單獨的“強拆”行為,行政相對人當然具有訴權,也可提出復議或訴訟。但是對作出“限拆決定”后實施的“強拆”,是否可以單獨提起復議或訴訟,在實踐中卻存在一些爭議。
實踐中,大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又強拆案件的實際處理情況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拆決定”提起了救濟程序(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但在救濟程序進行過程中,又發生了“強拆”,從而引發了當事人對“強拆”行使救濟權條件的成就,進而導致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和“強拆”同時具備了行使救濟權的條件。
而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機關違法行政,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在“限拆決定”法律效力尚未確定的時點,違法實施了“強拆”這一行政強制執行行為。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條中規定的期限是一種法定期間,即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比一般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更多的前置條件,即應經公告并經法定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號行政判決)
換言之,針對違建房屋的拆除,首先應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且當事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時,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部分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違法實施強拆,導致當事人可以在對“限拆決定”復議、訴訟期間,再次提起對“強拆”的復議、訴訟,產生行使救濟權“沖突”的情況。對于此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
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和“強拆”分別提起復議、訴訟,人民法院、復議機關分別立案并進行審理。
但是,在另外部分案件中,裁判機關認為“限拆決定”是“強拆”的依據和前提,“強拆”是“限拆決定”的延續,“強拆”系對“限拆決定”的履行,不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既然已經對“限拆決定”提起復議、訴訟,就不能單獨對“強拆”尋求救濟(參考(2017)最高法行申3854號行政裁定書)。
這個問題要分不同情況分析,根據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13434號中的表述:
“一方面,因被訴強拆行為是以上述通知書作為執行的依據,如果單純以此為由受理和審查,并無太大必要性;(2020)另一方面,如果被訴強拆行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決定范圍、執行對象錯誤或者給再審申請人直接造成人身、財產的不法侵害,再審申請人一并提起賠償訴求,則本案即有審查和受理之必要。”
也就是說,此時對“限拆決定”和“強拆”關系的認定,以及救濟權行使的方式,就要綜合評判案件事實才能得出了。重點在于分析“限拆決定”與“強拆”之間的聯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強拆行為有無超過限拆決定范圍,是否按照限拆決定的對象、面積等進行;
2、強拆行為是否按照限拆決定確定的拆除期限進行;
3、如果強拆行為的主體不對,被訴強拆行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決定范圍、執行對象錯誤或者造成人身財產不法侵害,那么強拆行為是單獨可訴的。
要提示大家的是,當我們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后,又遭到強拆,此時我們應當按照前文提及的審查標準,審查“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再針對其違法點啟動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我們不清楚具體的處理流程,還是應當積極咨詢律師,獲得律師的幫助,由律師幫助制定權利救濟策略,切勿自行任意起訴,以免浪費寶貴的訴訟權利。
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3
一、收到執行通知書怎么辦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收到拘留通知書之后
1、如果是行政拘留,家屬可以去探視被拘留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師會見,及時了解案情,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為當事人取保候審及辯護,提供法律幫助和法律咨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行政案件已經通過一審,二審,再審還是沒有維權成功,接下來還能怎么辦?按《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五條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的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二)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三)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據此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你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當然法院已經再審的案件,還不能讓你滿意,申請法律監督也有困難。參見《行政訴訟法》
強拆賠償問題政府違法強拆需賠償的又一起經典案例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北京的!
行政強拆及賠償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也頗受詬病。2018年1月25日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水云房屋被強拆一案進行再審,對申請人許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進行了當庭宣判。最高法糾正了一審只按拆除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判決,確認賠償應按現在市場價格為基準違法強拆進入再審階段 ;糾正了二審按征收拆遷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的判決,確認應通過強拆違法責任予以賠償。該判決存在幾個亮點,明確宣示了:違法強拆不能僅“補償”還需賠償;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屬于“直接損失”范疇權益。
負責審理該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寶建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當中就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為什么?就是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后果非常的嚴重,這個案子其實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你就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你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這個案子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做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裁判。”最高法通過對《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創新性綜合適用,進行了全新、大膽的裁判,對行政強拆賠償樹立了標志性判決,為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眾多糾紛提供了積極指導。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決精神,對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政府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申訴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上訴人是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溫泉鎮政府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上訴人的設施農業項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溫泉鎮政府的行政審批而得以建設的。上訴人對鎮政府拆除行為不服,向海淀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海淀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決定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人民政府賠償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損失、室內財物損失及青苗損失,并確定相應賠償金數額。該案判決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針對政府機作出“兜圈子”、“打太極”乃至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可以限縮其行政爭議判斷權,甚至直接(強制)“幫助”政府作出決定。北京市高院判決宣示了,對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不但可以針對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判決,還可以針對行政復議請求進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詮釋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財物損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三)清晰地詮釋了違法建設里面存放的機器設備、種植物等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此類財產獨立于違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無論涉案建筑是否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對其依舊擁有所有權,均應受法律保護。
從上訴人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畢縮啟處了解到:圍繞此案歷經3次行政復議決定、3次一審和2次二審,本次判決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海淀區政府在處理行政爭議中,未正確行使判斷權,三次“隨意”作出復議決定,致使簡單明晰的行政復議請求演變成多輪司法空轉。因為區政府判斷權的隨意性,使得海淀區溫泉鎮鎮長張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調解中,對上訴人提出各項賠償均予以否決,包括被埋財物、被毀種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號判決充分地發揮了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代表了行政法審理獨立、不受干擾的司法獨立精神,對北京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積極促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