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職工安置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的規定有哪些?職工安置 經濟補償金 的計算的規定有哪些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由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 工資 ,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 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公式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 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 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 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 職工安置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自己直接經濟補償的重要來源,所以自己一定要注意有關的具體問題,雖說國家在經濟補償的計算上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合理的處置,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出現一定的經濟損失。
政府拆遷企業安置職工補償標準政府拆遷企業安置職工補償標準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可以主張企業進行經濟補償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職工在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就對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而不滿六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標準。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政府拆遷企業員工安置補償標準政府拆遷企業員工安置補償標準:員工安置補償是由企業對其進行補償,通常是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的年限計算。即企業員工工齡滿一年,支付企業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的一個月工資,以此類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隨著市場經濟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的高速運轉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一些傳統企業或是國有企業為適應市場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的競爭環境,將原有企業進行改制,轉變為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是股份合作制企業。各大企業通過改組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資源合理化配置。那么,在新 勞動法 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有哪些相關內容呢? 一、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 1、“改制后企業原 勞動關系 主體發生變化,職工轉換身份,由改制前企業發給 經濟補償金 ,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行政區域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 工資 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職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項規定自執行以來,對平穩推動廊坊市國企改革起到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了重要作用。 2、2005年以來,由于下列因素,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需進行調整。一是“企業人員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因統計口徑發生變化,已不再作為統計指標,出現實際操作與統計口徑銜接脫節問題。二是企業職工構成的特殊性,造成數據人為性變化,不能如實反映職工收入增長的實際情況。三是全省11個地市國企改制中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除 石家莊 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隨全市企業上年度月均工資的變化而增高,致使職工轉換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差距將會逐年加大,造成企業間不平衡,職工間攀比,容易引發矛盾隱患。 3、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屬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轉換身份,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988元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發。若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或全市企業工資發生重大變動,再行調整。 二、企業改制中職工勞動關系怎么處理 1.愿進入改制后企業的職工,其職工安置費可以以現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職工安置費,同時與職工本人簽訂剩余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此同時,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改制后的企業應與職工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 簽訂勞動合同 ,并不受原 勞動合同期限 的限制。改制后企業與職工終止或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余的安置費。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也可將職工安置費以職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以職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改制企業商定。 2.不愿進入改制后企業的職工(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除外),在改制企業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后,自動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享受 失業保險 救濟待遇。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職工,企業改制時,如本人愿進入改制后的企業,并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簽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并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后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應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財務會計處理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 的這部分職工,如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個人,改制后一段的 工齡 補償按《勞動法》處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企業改制時,如本人不愿進入改制后的企業,則改制企業可參照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辦法支付其安置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新勞動法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大致可以概括為按照月平均計算的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按照員工的具體工作時間可以適當增減;當公司改制后可以與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給予一定的現今安置費;如不愿進入改制后公司工作同樣享有一次性現金安置費,以及失業保險。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補償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其中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員工月低于企業月的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