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的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6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4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2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10%支付給本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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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發放2021年社會保險補貼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的通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規〔2018〕2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20〕61號)文件精神,結合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我縣實際,決定開展2021 年社會保險補貼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01
補貼對象
2021年度按時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的下列單位或個人。
(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指畢業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
就業困難人員指在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我省辦理了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男年滿50周歲(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和女年滿40周歲(1980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的大齡失業人員、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各類企業(單位)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的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
02
補貼標準
(一)企業補貼標準
各類企業社保補貼按企業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單位部分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補貼標準
1.個人繳納了2021年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60%~90%,繳費為9048元/年~13574.4元/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包括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辦理了城鎮失業登記的零就業家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大齡失業人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養老保險補貼標準為500元/月;個人繳納了2021年度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補貼標準150元/月。
2.個人繳納了2021年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60%~90%,繳費為9048元/年~13574.4元/年的辦理城鎮失業登記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養老保險補貼標準為375元/月,個人繳納了2021年度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補貼標準115元/月。
2021年養老保險其他繳費檔次不在今年社會保險補貼范圍之內。
03
補貼期限
(一)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年齡為準,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5周歲)。
(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04
申報材料
(一)企業申報
1.祥云縣企業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一式兩份;
2.祥云縣企業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明細表一式兩份;
3.符合條件人員身份證、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通過年檢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
4.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復印件一份;
5.企業營業執照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二)個人申報
1.祥云縣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一份;
2.身份證、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通過年檢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原件;
4.靈活就業收入證明一份;
5.本人簽字并由本人在祥云縣境內郵政儲蓄銀行開設的銀行卡復印件一份;
6.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證明材料一份;
7.殘疾人需提供有效的《殘疾證》復印件一份;
所需申報審批表、靈活就業收入證明樣表及所需材料清單等資料,可自行到郵箱[email protected]中下載(郵箱密碼:bt123456),也可到祥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樓綜合服務大廳領取。
05
審批程序
(一)申報時間:2021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請申請單位或個人在11月19日17時前將相關申報材料上報,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二)審批時間:2021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
(三)公示時間:2021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在祥云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
(四)相關證件領回時間:2022年3月1日至3月15日(不在本時段領回證件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06
注意事項
(一)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不能申報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二)已注冊有工商營業執照人員,不納入補貼范圍。
(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傷險、醫療保險和失業險人員,不納入補貼范圍。
(四)靈活就業人員的月收入高于2020大理州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5675元的停止發放社會保險補貼。
07
申報地點
祥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民健身中心正對面)一樓綜合服務大廳。
咨詢電話:0872-3123966
祥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1月8日
來源:祥云時訊
圖文提供 縣人社局
本期本地大小事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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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框回復【交通出行】可直接在微信購票,包括大理各縣份車站購票指南
對話框回復【電子稅務】可以繳納社保.車購稅申報.發票代開.區塊鏈發票查驗
對話框回復【投訴爆料】可以在云南監管督查平臺留言進行留言反饋
對話框回復【法律咨詢】可以咨詢法律離婚問題,借貸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問題,工傷賠償問題等
2022年大理城鄉居民電子醫保激活流程
云南省殘疾人補助標準云南省殘疾人優待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國務院規定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的殘疾標準,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的殘疾人,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本規定享受優待;戶籍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享受有關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根據當地殘疾實有人數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社會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專款專用于對殘疾人的康復、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和扶貧解困等扶助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發行中國體育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公益金中,分配不低于8%的比例,專項用于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殘疾人的脫貧工作列入扶貧開發規劃,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在小城鎮建設、異地搬遷和異地扶貧等項目的實施中,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有條件的地方,適當提高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第六條 對農村殘疾人減征或者免征本人農業稅、農業特產稅以及農業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或者村提留、鄉統籌,并免予承擔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對農村的貧困殘疾人還應當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費。
對飲食起居需要護理的農村重度殘疾人,免除其法定撫養義務人中一人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
對已喪失生產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殘疾人,屬非農業人口的,應當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或者給予社會救濟;屬農業人口并符合農村五保規定的,應當優先安排進入敬老院等福利機構。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結合殘疾人的特點,在停車場、報刊(公用電話)亭、公廁等服務行業中確定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專職崗位。
賓館(飯店、酒店)、浴室、保健康樂和美容美發廳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機構、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或者推拿科室,應當優先安排盲人專業按摩人員。
云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第一條 為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保障殘疾人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的勞動權利,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和其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就業的相關工作,適用《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本規定。
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對殘疾人就業工作有具體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持有國家統一規定的殘疾人證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并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形式,幫助殘疾人就業,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教育、衛生、農業、扶貧、統計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承擔服務和促進當地殘疾人就業的職責。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經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他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1名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崗位預留制度,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機關應當督導所屬事業單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類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崗位構成情況,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給予獎勵。第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統計部門公布的所在縣(市、區)上一年
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安置獎勵和其他扶持殘疾人就業工作。
殘保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第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公務員招錄制度和殘疾人公務員實名統計制度,在每年招錄的公務員計劃總數中確定一定數量專項用于招錄殘疾人。
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績效評估工作中,應當督導事業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向同級殘聯通報用人單位登記信息及在職職工人數等信息。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對合同期滿的殘疾人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合同,并為殘疾人職工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種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逐步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無障礙設施,推進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第八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
-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依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設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殘疾人福利企業的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其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殘聯認定。
享受稅收優惠的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對減免和退還的稅金,應當將不低于其總額10%的比例用于補貼殘疾人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水、電、氣等費用上給予優惠。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殘聯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生產、經營。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及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機關、事業單位在政府采購中,應當將參與采購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評標體系,予以量化加分或者價格扣除。
云南省殘疾人創業補貼政策2020年多少錢按照最高不超過4000元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的標準給予扶持。
國家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云南殘疾就業補助金 ,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列》等法規條列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等勞務免征營業稅、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