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賠償金額按超額累進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的方式計算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
(1)造成的公司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及以下部分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超過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上一、二級主管各按10%進行賠償;
(3)超過10000元部分,直接責任人按50%進行賠償,上面各級主管各按5%進行賠償。
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均以人民幣計算,外幣損失須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如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本條例。
個體工商戶關閉需要賠償員工損失嗎個體工商戶老板與員工之間是勞動關系。個體戶關閉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解雇職工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個體工商戶關閉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由于公司解散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公司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們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公司倒閉一般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依據工作年限和計算基數來共同確定。而工作年限一般要參照每滿一年應該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體戶誤工費賠償標準2021是什么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個體小工商戶雇工傷殘賠償標準還需賠償的項目有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具體數額須按地區標準和具體情況確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個體經營和公司拆遷賠償額度一樣嗎個體經營和公司拆遷賠償額度是一樣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的標準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企業拆遷賠償額度與企業還是個體沒有關系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而是與經營面積、設備狀況等緊密相關的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
1、于土地補償費。
企業的經營場地一般是通過租賃得來。租賃的土地分為租賃國有土地和租賃集體土地兩種。企業拆遷必然會導致這種租賃關系的終止,那么企業在租賃合同中的期待利益應得到保障。根據《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屬物,對空地或凈地的補償,拆遷法規并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遷也沒用規定。也有直接通過招拍掛或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但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面,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但沒有詳細的規定。
2、房屋、建筑物補償費用確定問題。
房屋、建筑物的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價值一般應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共同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準,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實際價值。
3、設備補充費用按照重置成新價計算
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類是可搬遷設備;二是不可搬遷設備;可搬遷設備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費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功能損失費用包括搬遷引起的機器精度下降、不合格產品的增多。對于不可搬遷設備,拆遷會導致該設備的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對所有人進行補償。
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準;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個體戶經營場地被占補償標準營業場所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的征用拆遷補償標準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規定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經營場所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個體戶營業損失賠償標準 ,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