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作物損害賠償的規則
一、作物損害賠償的規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么,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第一,對于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第二,對于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于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第三,對于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三)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其一,損益相抵原則是損害賠償之債的原則,適用于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其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其三,損益相抵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其四,損益相抵由法官依職權行使。在訴訟中,法官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徑以職權,根據確認的證據,適用該原則。
(四)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于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侵權行為的與有過失同樣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有效賠償原則的賠償損失原則因合同當事人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進行: 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各國合同法律對違約損害賠償往往采用完全賠償原則。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我國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賠償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我國采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此外,關于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何為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屬于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更為學者之間所爭議。根據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直接損失為現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傻美媸呛贤男泻髠鶛嗳丝梢詫崿F或者取得的收益??傻美婢哂腥缦绿攸c:(1)未來性??傻美娌皇乾F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2)期待性??傻美媸钱斒氯擞喠⒑贤瑫r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范圍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許多國家及國際公約均將之限定在可預見的范圍內。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50條規定:“如債務人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債務人的欺詐時,債務人僅就訂立合同時所預見的或可能預見的損害或利益負賠償責任?!狈▏穹ǖ倪@一原則影響了英國判例,并直接反映在1854年的哈得利訴巴森得爾一案中。1949年英國上訴法院在維多利亞洗衣店訴紐曼工業公司一案中又進一步確認和發展了這一原則,即受害方僅有權取得在合同締結時就已經預見或可以預見的違約損失,而且這一損失實際上已經發生了。1《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15條也確認了這一原則,即這種損失應是在合同締結時就有理由預知?!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4條也規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或理應預料的可能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規定來看,《合同法》采取了合理預見原則,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減輕損害原則,亦稱之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這一規則已為各國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認和采用。但各國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卻大不相同。大陸法對合同之債以過失責任為原則,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的義務為標準,而是要看受害人對于損害的造成是否有過失。如果受害人不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即構成德國法律所稱的“共同過失”,或法國法律所稱的“受害人的過失”。英美法對違約則不采取過失責任原則,一方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即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失。因此,英美法認為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了英美法的法理分析,規定受害人“必須采取”措施以“減輕由對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7條規定:“聲稱另一未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其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睖p輕損害的義務,適用于要求賠償損害,按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時,均適用本條的規定,扣除可以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害,使違反合同一方承擔合理責任。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如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薄睹穹ㄍ▌t》第114條的規定與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基本相同,只是將“采取適當措施”中的“適當”予以刪除。我國《合同法》第119條亦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p>
由此可見,減輕損害原則是我國法律所一貫遵循的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應明確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從而更好地適用該原則。詳言之,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為:
(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也即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損害發生必不可少的原因,與受害人無關,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在此應區別減輕損害與混合過錯兩個不同的概念。通常,混合過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即由于加害人與受害人的過錯的結合,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而在受害人違反減輕義務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僅對未履行減輕義務所造成的損害負責。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在損害發生后,受害人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而未采取,這是其承擔責任的根據。但應當 如何確定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呢?有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一般人的標準來確定。即一般人作為受害人在當時情況下應當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損害的擴大。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該措施在經濟上是否合理來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以受害人主觀上是否處于善意來確定。上述三種觀點均有合理之處,但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對于個案,不能采用單一標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受害人出于善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但在經濟上卻未必合理,或在客觀上未能防止損害的擴大,在此情況下要求受害人對擴大的損害負責任,不僅違背了過錯原則,而且對受害人是極不公平合理的。因此,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以善意為依據,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通常認為,受害人根據當時的環境,盡自己的努力實施了一般人認為可能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措施,如行為結果未能阻止損害的擴大,也應認為受害人盡到了義務。同時,若防止措施將嚴重損害其自身利益,或有悖于商業道德,或所支付的代價過高,則受害人亦可不采取此種措施。
(3)受害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的擴大。即在違約發生并造成損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當行為使損害繼續擴大。不過,即使在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獲得某種利益,則應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采用損益相抵的規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于衡平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
損益相抵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于對方違約行為而發生,即違約即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因此,損益相抵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規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由此可見,損益相抵與混合過錯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確定實際損害的規則,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規則。此外,損益相抵也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而不適用債的抵銷規則,不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
損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學說確定的規定,一般未見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沒有一般性規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羅馬法。德國普通法時代也承認該原則。德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解釋的通說都承認該規則?!兜聡穹ǖ洹酚邢嚓P的規定,如該法典第324條有“其因免除給付義務所節省的或由其勞力移作他用而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利益,應扣除之”的規定,第615條有“勞務義務人因不服勞務所節省的或因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價值應予扣除”的規定,這些規定都體現了損益相抵規則。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規則,但是,基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該承認該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并非使受害方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違約行為(賠償原則)而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讓受害方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采取損益相抵規則。
在違約損害賠償中,損益相抵具有下列構成要件:(1)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是適用損益相抵的前提性要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范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因素。(2)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也即違約行為不但給受害方造成了損害,而且還為受害方帶來了收益,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關系。 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賠償范圍的制度。我國《合同法》第120條規定: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奔大w現了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是:(1)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責任相抵規則的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責任,由此而都負有違約責任。這是一項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著過錯,都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之所以如此,是與我國違約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相對應的。同時,這也是我國的責任相抵與大陸法系的過失相抵的基本區別所在。(2)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在確定各自責任范圍和數額的基礎上,在確定實際給付時可以折抵,這種折抵實質上是一種責任的抵銷,類似于債務的抵銷,當然,它不是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 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經營欺詐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1)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消費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2)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即對經營者提供的虛假信息,消費者信以為真并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即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3)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增加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原告張某以被告王某(均為個體工商戶)拖欠其10萬元貨款為由訴至法院。訴訟中法院根據張某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的保全申請而對李某存放在王某住所的服裝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經審理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張某的訴訟請求因缺乏相應證據證實,被法院判決駁回。被查封的這批服裝也隨之被解封。后李某以該批服裝屬其所有,張某申請保全,致使該批服裝錯過了銷售季節而給其造成了損失為由,要求張某賠償損失。張某辯稱,自己并不知道該批服裝為李某所有。 評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一規定明確了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對該種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人們的認識不盡相同。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依照國內之通說,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多數學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有錯誤等同于申請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要理由是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其一,我國侵權法以一般侵權責任為原則,以特殊侵權責任為例外,只有特殊侵權責任才適用無過錯責任,法律沒有作出特殊規定的都是一般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沒有作出特殊規定,當屬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其二,對財產保全申請人科以無過錯責任,不合理的加重了申請人責任,從而不利于保全制度發揮其應有的功效。筆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有錯誤只是一個事實判斷,不論申請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錯誤申請保全并因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申請人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歸責原則二元化是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勢所趨 依照傳統侵權法理論,侵權責任因其構成要件不同而分為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原則,其構成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而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其構成僅以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行為人有無過錯均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構成。行為人承擔責任以過錯為原則而以無過錯為其例外。然今日之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并非建立在單一的過錯責任原則及一些基于特別理由而形成之例外之上。相反,現行損害賠償法,系建立在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二元價值相當的基本原則之上。 二、錯誤申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理論依據 基于無過錯而發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就其內容分析可歸為三項:一是由特定危險事務享受利益,就此危險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二是基于法律特許,利用他人物品所生損害賠償責任;三是基于法定擔保義務,有其因自己行為創造之信賴條件,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當屬上述第一種情形。在事實尚未最終查明,權利狀態尚未終局確定之前,為確保將來生效判決得以實現,法律允許當事人依其申請啟動保全程序,但另一方面,在請求權被駁回或保全行為被撤銷時,申請人應負擔因保全行為所生損害之賠償責任。原因在于,申請保全行為雖為法律所許可,申請人之行為不具備違法性,但由于權力狀態尚未終局確定,一旦請求權被駁回,則其所為之執行結果與現在確定之權利狀態不一致,申請人應就申請保全這項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失負責。此種危險不同于產品責任或者高危作業的危險,這種危險來源于保全程序啟動時權利狀態的不確定性。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就是基于訴訟尚未進行,權利狀況不明,一旦請求權被駁回或保全被撤銷,被申請人或案外人因保全所受損失,就可以從擔保財產中優先受償。 同時,獲得利益,負擔責任,系公平正義之要求。申請人既從保全行為中獲益,則當保全不當而被撤銷之時,自應賠償他人因此所受之損失。 另外,從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性質來看,當事人的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不當啟動保全程序,致使被申請人或案外人財產受損,構成對訴訟資源的濫用。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形式上是濫用訴權,實質上是利用司法程序(公權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私權利)的侵權行為。由于該種侵權行為以行使訴權為其外觀,以借助司法程序為其途徑,以公權力介入為其表征,較之以一己之私力而為之侵權行為更具危害性。在因保全而生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因保全錯誤而遭受損失的被申請人或案外人處于弱勢一方,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申請人或許并無過錯,但受害人則更加無辜,令申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對受害人而言更為公平,同時也能督促申請人審慎行使申請權。 三、申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故處理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損害賠償案件時,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綜上所述,在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之訴中,法院只要確認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確有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即可判令申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無須探究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 輝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擴展資料:
一、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二)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二、損害賠償糾紛訴狀怎么寫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醫療損害賠償的原則一、財產賠償原則。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不能以其財產損害賠償之債 他方法為之。
二、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于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
三、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
四、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