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法院在涉及行政賠償、補償等方面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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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訴訟是在主要法律問題已經解決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行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業已確認的情況下進行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可以與原告協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機關少賠,則雙方可以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其賠償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無異,因此可以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行政訴訟可以調解嗎可以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法律分析】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賠償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賠償請求的程序。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要求即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屬于行政訴訟中的一個特殊類別。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一、 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訴訟法在調解方面的規定 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