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法律分析:1、計劃生育合同。2、轉讓財產合同。3、行政委托合同。4、治安管理責任協議。5、承諾告知協議。6、聘用合同。7、行政邊界協議。8、政府特許經營合同。9、政策信貸合同。10、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1、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12、行政賠償合同。13、行政補償合同。14、國家科研合同。1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16、國家訂購合同。17、公共工程建設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的解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三)其他行政協議。
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C
[解析]行政合同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行政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能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其目的都是為了執行公務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本題選項C中合同符合上述行政合同的特征,而選項A、D其目的性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規定,選項B中合同的主體不符合上述特征。
哪些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補償合同
4.國家科研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6.國家訂購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行政合同一般有哪些?謝謝目前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并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對使用者沒有按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有權進行糾正,處罰,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有不少人將這種合同視為經濟合同,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行政合同。理由如下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
①政府簽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不同于經濟合同中當事人是為了自身利益而簽訂合同。
②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享有監督權,有權按照合同的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③行政機關為合同的履行提高優惠條件,如價格優惠、政策優惠等,這是經濟合同中當事人無法提供的。
3.公用征收補償合同。
公用征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征用相對人的財產并給予補償的行政合同。這類合同目前廣泛運用于城市建設、交通鐵路、水利設施等基礎建設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都有有明確的規定。公用征收補償合同中,關于征收部分屬于單方行政行為,即征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是行政補償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疇,即如何補償以及補償數額的確定等,必須經過與相對人協商后達成一致。
4.國家科研合同。
國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機關與科研機構之間就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由國家提供資助,科研機構提供科研成果簽訂的協議。國家科研合同不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調整的技術開發、轉讓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往往是為了完成某項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科研技術項目的開發,由政府牽頭參與,與科研機構簽訂合同,政府提供資助,科研機構完成項目開發后將成果交付政府。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國出現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無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調整。
6.國家訂購合同。
國家訂購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基于國防和國民經濟的需要,與相對人之間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和產品所達成的協議。國家訂購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但雙方在費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協商。我國目前軍用物資和其他有關國防物資的訂購,一般都采用訂購合同的形式。糧食、棉花、煙草等訂購合同,是以國家提供優惠條件并保證收購,農民向國家繳納糧食、棉花、煙草取得報酬為內容,由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農民之間簽訂的協議。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與建筑企業簽訂的建設某項公共設施達成的協議。如修建國道、飛機嘗大橋、大型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等工程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公共設施而簽訂的,行政機關為了修建宿舍與建筑企業簽訂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計劃生育合同是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與育齡夫婦之間,就育齡夫婦按國家計劃生育指標生育,國家為其提供一定優惠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訴訟關于行政合同的規定是什么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我們都知道要合作的雙方都需要雙方簽訂合同,只有合法的合同才具有行政行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果行政合同引起糾紛下列屬于行政合同的是 了又該如何進行 訴訟 ,是否和普通合同的民事訴訟有差不多的程序,行政訴訟關于行政合同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方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公法精神和契約自由的結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法律適用上、調整原則上出現與民事合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特征,它同時具備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兩大特點。 (一)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體現在: 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簽約主體上看,一方當事人必定是國家行政主體。一般情況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其次,從簽訂合同的目的上看,簽訂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政管理,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是為了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 第三,從 合同當事人 的地位來看,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等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實現行政管理為目的而訂立的,故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不僅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為管理者,行政主體擁有行政優益權,例如行政機關享有監督 合同履行 的權力,對履行過程中相對人違反合同的行為進行糾正;在一定條件下,對相對人的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相對人行使制裁權。 2、行政合同的合同性體現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行為,它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這是行政合同區別于其他行政行為的最明顯的特征。一般的行政行為只需行政主體一方做出決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則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屬性,即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行政相對人一方對于合同是否訂立、合同內容擁有一定的選擇權。這也是契約自由原則在行政合同中的體現。 第三,它是一種非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即行政合同的內容具有可妥協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為,以國家的 強制執行 力為直接后盾。行政合同雖然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要按約定,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由于行政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所以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行政相對一方做出一些讓步。 (二)、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區分標準 關于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分標準主要有三種觀點:(1)參照法國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行政合同理論,以行政合同必有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簽訂合同是為了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享有優益權作為識別行政合同的標準;(2)主張采用“目的說”,即以是否為完成特定行政管理目標為標準區分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3)主張借鑒德國,提出可依據兩個標準區分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一是形式標準,即行政主體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二是實質標準,即是否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理論上所確立的標準過于抽象。在實踐中,一些被訴合同,仍不能通過其來獲得區分。 另一方面,現行的一些法律之間存在一些矛盾。典型的例子是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我國《 行政復議法 》第6條第6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 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復議。根據這條規定,農村承包合同屬于行政合同。但2002年8月29日頒布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 民法典 》的規定承擔 違約責任 ,根據這些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似又屬于民事合同 (三)、調解原則在行政合同訴訟中的適用 1、調解原則在行政合同訴訟適用的法理分析我國 行政訴訟法 明文規定,“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通說認為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所涉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系當事人意志自由設定,當事人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權力義務系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本身不具備處分權,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不能任意放棄權利或相互免除義務,否則會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實施調解。 但行政訴訟法本身也規定了例外。在行政賠償之訴中,針對賠償數額,可以進行調解。 在行政合同之訴中,筆者以為,也可以進行調解。基于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現為,行政合同本身的內容是系行政機關及行政相對人雙方合意達成的,雙方行政合同當事人雙方至少有部分權利義務是由雙方約定產生的,這就為調解打下了基礎。 2、調解在行政合同中適用的現實需要 調解在民事、商事和刑事 自訴案件 中作為一種工作方式和結案方式,其優點很多,如方法靈活、程序簡單、自動履行率高等,行政合同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這種合意成了對行政 合同糾紛 進行調解的法律基礎。因此,可以將調解制度引入行政合同訴訟中,以促進糾紛的解決,提高辦案效率。 其實關于行政合同的行為,現在為止還沒有被納入行政訴訟的正常范圍之內,那么這就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行政機關和當事人簽訂的行政合同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