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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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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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機載人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
拖拉機是農業生產的主要工具之一,也是農機戶發家致富的工具,就其設計宗旨、作業環境及安全舒適性而言,根本不適宜乘載除駕駛員之外的其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法 他人。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作為一種生產工具,是為農業生產提供服務的,沒有設計載人的安全防護措施,其在轉移、作業、拐彎、急剎車及遇有緊急情況處置時,很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甚至造成群死群傷事故。
營運型拖拉機運輸作業時,后面拖帶掛車,機組加長,車重增加。加上制動、轉向等性能都比拖掛前變差,拖掛車的擺動和振動都比主車嚴重,制動距離加長,不利行車安全。
掛車一般無防護、保險裝置,貨廂欄板低,僅有40-45厘米高,如果乘車人站在車廂內,車輛轉彎時很容易在慣性和離心力的作用下甩出車廂,易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受天氣、路況及駕駛員駕駛閱歷、經驗等方面影響,遇事不能妥善處理,也容易發生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農用拖拉機拖斗多長可以上路有關規定,“變形拖拉機”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車身長度不能超過6米,高度不能超過0.6米。民警隨后對該車進行測量后發現,變形拖拉機真的會“變形”。該車車廂欄板實際高度為1.2米,車身長度為8.4米。關于拖拉機能否上道路通行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拖拉機”是指在農村從事田間作業的一種輪式專用機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其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能超過每小時20公里。禁止拖拉機上高速和中心城區道路,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環保的考慮,高速公路是全封閉的,汽車在高速公路上分道高速行駛,拖拉機設計時速較低,又不具備其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法 他安全保障設施,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顯然對自身安全和其他車輛人員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大中城市中心區內的道路,是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地帶,人口相對密集,拖拉機在此行駛還會給大中城市造成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利于人們正常的工作、生活。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
拓展資料:拖拉機應該不違背交通法中的相關限定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途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行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鉸接式客車、安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