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適用懲罰性賠償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的條件: (1)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 (2)消費者受到損害。 (3)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什么民法典對懲罰性賠償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的規定是,當事人雙方約定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一、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的范圍 (一)適用對象——經營者與消費者主體身份的確定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范的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行為及其之間的關系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依照該法第55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承擔者是經營者,賠償的受益者是消費者。何為經營者,何為消費者?這正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因此,確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對象,關鍵就在于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消費者,也就是明確該法的適用范圍。 何為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并未作出規定,該法僅在第3條規定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了經營者的行為狀態,即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將經營者定義為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依照法律的體系解釋方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也應當是以營利為目的,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 何為消費者,這是關系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的根本性問題,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范圍的界定問題是其核心問題,關系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適用條件——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受到誘導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有關規定,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從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首先,行為人要在主觀上存在故意,過失不存在構成欺詐的問題;其次,行為人要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最后,行為人的行為能夠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三者缺一不可,方能構成欺詐行為。有人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不同于民法意義上的欺詐,只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不論消費者主觀上是否因此產生錯誤的認識,均可適用該法定55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本文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其他民事法律規范統一構成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我國民事法律體系,既然其他法律規范對于欺詐行為已經作出界定,如無另外規定,對于同一法律術語應當作出一致的解讀似乎更為妥當。 確定了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也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二是消費者受到誘導。這里就產生理論界和實務界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懲罰性賠償與知假買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之后,因司法解釋作出特別規定,食品、藥品這一特殊消費領域的知假買假適用懲罰性賠償,這已是定論。然而,日常生活中的大量商品和服務交易并不屬于食品、藥品消費領域,這些交易不受該司法解釋的調整,那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是否適用于這些交易中的知假買假?對此,盡管有不少人持肯定主張,但從法律規定及民法理論進行分析,本文依然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于知假買假。 1.從知假買假者的主觀目的來看,其購買假貨無論是基于牟利目的,還是基于打擊制假售價的社會公益目的,都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為生活消費”不符合。 2.知假買假者是一種“明知故犯”的行為,即便銷售者在商品或服務的宣傳或標識等方面存在虛假成分,但這并不足以導致知假買假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知假買假并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欺詐行為”這一要件。 3.在民法理論上,“尊重個人意思自治,個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完全取決于個人自由意思。契約之內容、方式、成立及契約對方當事人之選擇,聽憑當事人自由,國家不作干預”這是近代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的集中體現。對于知假買假而言,買受人明知是假貨卻仍然出資購買,購買假貨完全是其個人意愿,無論其主觀上具有何種功利性目的,都不能否認其是在全面了解所購商品或服務的背景下自愿與對方訂立契約的事實,對于這種自愿且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法律不宜再介入調整。對此,***教授曾介紹:在有些國家,買受人明知商品有瑕疵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不僅不能要求賠償,而且不能退貨,在與日本學者談及知假買假的情況時,日本學者也介紹這種情況在日本不受法律保護。盡管在食品、藥品這一特殊消費領域,經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知假買假仍適用懲罰性賠償,但這并不能擴張至所有的日常生活用品及服務的消費領域。因此,除食品、藥品外,知假買假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 二、 懲罰性賠償適用中的幾種例外情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即便是在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毫無例外的適用,基于公共利益或政策的考量,本文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還存在以下幾種例外情形。 (一)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 價格法 》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于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于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說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于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戶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 以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盡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著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于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 法規 ,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 商品房 買賣 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 購房 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此,本文認為,房屋并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國《 產品質量法 》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于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定,結合《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等法律的規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由上文可知,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是適用于一切情況的,在面對相關問題時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盲目照搬套用,否則,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適得其反。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法律賦予法官制裁懲罰不誠信行為的一種手段。相信這一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會為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
民法典侵權賠償規則侵權賠償中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的賠償標準以財產賠償為例,主要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_返還財產_賠禮道歉為輔的賠償方式。侵害人身屬性的物品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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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是什么懲罰性賠償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簡單來說就是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的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有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1.產品缺陷責任民法典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 ,被侵權人可以主張相應數額的罰性賠償。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作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懲罰性償。3.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4.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