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法律分析:最高法院有裁定認為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可裁可訴”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或“或裁或訴”約定,是一個可分割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的條款,其中關于仲裁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的約定無效,但關于訴訟的管轄約定仍然有效。這個觀點是有道理的,應成為統一規則。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則可選擇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斗毆滋事起訴書怎樣寫四川省xx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x檢刑訴[2014]xx號
被告人張xx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證號碼51082419820323xxxx,x族,中專文化,無業,四川省xx縣人,住xx縣xx鎮 xx社區x組x號。 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xx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經xx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xx縣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xx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xx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xx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縣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8月22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期限4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 4月,被告人張xx與被害人陳xx認識,后二人發生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2012年初張xx與陳xx共同出資以按揭方式購置了一臺挖掘機共同經營。 2012年8月經陳xx要求,張波將挖掘機經營權全部移交給陳xx。2013年3月陳xx要求與張波斷絕關系,張波便要求陳xx歸還二人自認識后所購物品、所花現金、挖掘機股份及按揭款等相關費用,遭到陳xx拒絕。2013年6月8日下午,陳xx約見張波要求其歸還所借用小車,并邀約兩個朋友勸解張波與其斷絕關系,被張波誤以為是陳xx找人威脅自己。當天下午張波在xx縣城xx路一商店購買了一把水果刀并于21時許躲藏到陳xx家五樓樓梯口處等候陳 xx,欲當著陳xx父母的面將二人的經濟糾紛說清楚并要回挖掘機的股份。當晚23時許,張xx將正回家開門的陳xx拖入房內,并將房門反鎖,正在室內的陳母羅xx上前拉扯張波,陳xx順手拿起客廳茶幾上的一把水果刀,被張xx抓住,張xx遂拿出其所購水果刀連續戳了羅xx兩刀,同時將陳xx手中的刀奪下,持所奪的刀向陳xx全身亂戳。期間羅xx上前拉扯,也被戳中數刀。接著張波又到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了羅xx后腦一刀、陳xx臉部一刀。后因警察趕到,張 xx持菜刀自殺未遂。
經xx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陳xx因銳器傷導致頸內動脈破裂、上頜動脈斷裂后失血休克性死亡。羅xx全身多處皮膚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被害人羅xx陳述,證人陳xx、張xx等人的證言,搶救記錄、住院病歷等書證,菜刀、水果刀等物證,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及同步錄音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x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張xx現羈押于xx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2冊。
故意傷害罪申訴狀導語: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認為有錯誤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下面是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我收集的故意傷害罪申訴狀范文,歡迎參考。
故意傷害罪申訴狀范文(一)
申訴人:吳**,男, 1971年6月23日出生,漢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無業,住:海口市玉沙村**。因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現在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申訴人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海南省海口中級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形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的判決;
2.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終審判決認定申訴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造成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這與事實完全不符。
(一)公安機關所提供的所有證人辨認記錄,均是在自然光線下進行的,卻沒有一個人直接認定申訴人是該案的加害人。而判決書中所涉及的與申訴人有關的四個證人中,林志友、宋紅梅、顏福俊這三個人均是在晚上“看到被告人吳學利……”“同時看到被告人吳學利……”“打牌時看到被告人吳學利……”!這就不免產生了疑惑:白天不能分辨出誰是加害人,反而在夜晚昏暗的燈光下,三個人都能夠“看到”申訴人的毆打行為?這顯然有悖于常理。判決書中對這三位證人的證言,正確的表述應該分別為“然后推測被告人是吳學利……”“同時推測被告人吳學利……”、“打牌時推測被告人吳學利……”。
(二)在案件二審期間,申訴人先后向法院提供了二份陳述書,二者在內容上有很大的差異。在2007年7月29日陳述書中,否認自己在追趕被害人黃桂文時踢打他,此前也一直持這個觀點。然而在2007年10月31日的陳述書中,卻忽然轉變了態度,認可了自己在追及他時踢了被害人腿上一腳。原因在于這份陳述書是在申訴人非自愿的基礎上書寫的,即他的辯護律師事先寫好之后,申訴人只是照抄了一份。其證據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是在2008年5月9日的律師《會見記錄》中有記載;其二就實質而言,只在大腿上踢一腳,是不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這種常識勿需解釋,申訴人也自然清楚。那為什么申訴人“對于黃桂文的死亡,我愿意賠償……”及“望貴院依法對我減輕處罰”呢?很顯然,這是在外界的壓力下抄寫別人的,根本不是其本人真實的意愿。
二、終審判決認定“證人林志友、胡秋平、宋紅梅、顏福俊的證言均證實了其(申訴人)追趕及推到被害人,并提打了被害人要害部位兩腳以上”是錯誤的。事實上,這四個人的證言,不足以證實申訴人踢打了被害人。
(一)終審判決認定的證人林志友,看到申訴人“穿皮鞋”“踢了被害人背部兩腳”,當時他是在“離他們有3米遠”的地方,而申訴人當時穿的是拖鞋,這就證明了他當時不可能距離案發現場3米遠處;如果是,申訴人穿什么樣的鞋是能看清的,也說明了他看到申訴人“踢了被害人背部兩腳”是不可信的。
(二)終審判決中認定的第二個證人胡秋平說“好像是較胖的那個人把那個人踢到了,他們的具體動作看不清楚”,“他們打的時候,我看得不是很清楚,只是后來那個打的時候,我看得清楚”。從其證言看,證人胡秋平也并不確認申訴人用腳踢了受害人。況且胡秋平當時是站在“重慶食府”飯店門口處,“當時光線太暗,很多情況都看得不是很清楚”。
(三)宋紅梅是第三個也是一位關鍵的證人,她看到“被告人吳學利將被害人推倒并踢了被害人胸部兩腳……”,此言不實。她當時正在“重慶食府內填寫報表”,聽到有人喊“抓小偷”就往窗外張望,看到有個中年男子推倒小偷,并用腳踢其胸部,以上所述不符合邏輯,當時她站的位置只能是“重慶食府”飯店門口,當時燈光暗淡,離案發現場約100米,她能清楚地辯論出一個人踢打另一個人的胸部,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相同的位置同一時刻,另一個證人胡秋平說“其他特征我沒注意,當時太黑了”“有拳腳打在身上,但打在什么部位看不清楚”,
(四)判決中認定的第三個證人顏福俊的證言,同樣令人懷疑。他說在后面追趕并踢打小偷的男子與電話報警的男子是“同一個人”,且認定后者“上身穿短袖深色上衣”,很顯然他認錯人了,因為當時申訴人是光身子的`。以上所述證明了這四個證人的證言均缺乏真實性。再者,由于公安機關無法再次找到這四人,檢察機關和法院均無法對他們的證言進行核定,因此不能直接做為定案的依據。
三、檢察院、法院兩機關的法律文書均認可了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的二次補充偵查事項,公安機關均未進行實質性的補充,只做了一些無關緊要的調查取證。
(一)檢察院在2007年2月7日給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事項》中,明確說明了退回的原因:“經本院審查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第一項:“能否排除犯罪嫌疑人是吳學利之外的人毆打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很遺憾,公安機關之后沒有提供證據給予排除,即第三人也有可能是毆打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人。
(二) 檢察院在2007年4月23日發給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事項》中,再一次提出“經本院審查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針對檢查機關此次提出的5項內容,出于同樣的原因,公安機關也沒有做進一步的實質性調查取證,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實仍然存在。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仍然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三)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給海口市人民檢察院的《函》中,也同樣提出了“我院認為該案事實和證據方面存在一定問題……”,與公安機關的行為相同,檢察機關也沒有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和核定,本案“存在一定問題”還是懸而未決。同樣在此情況下,法院仍然以故意傷害罪為由判定申訴人有罪。
綜上所述,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錯誤的,認定申訴人犯故意傷害罪屬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有鑒于此,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對此案重新審理,秉公改判申訴人無罪。
此致
海口市中級人民院
申訴人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故意傷害罪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撤銷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依法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12年8月8日上午9時許,申訴人店面因電路問題,請電工進行維修,因維修需關閉總閘,受害人李某某不僅不同意,還對申訴人咒罵,指責其不該關閉電閘。后申訴人與李某某論理,并告訴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訴人這邊來,申訴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聽后就沖到申訴人攤位上與其斗狠,并揚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訴人將手中切千層餅的菜刀在自己的攤位上拍了兩下,想以此嚇住汪某某等人,誰料汪某某就動手推打申訴人,申訴人就隨手將刀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路邊,注: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攤位上,申訴人右手握刀,右手邊是馬路,申訴人店面距馬路4—5米,攤位擺放于門面外,距馬路約2米左右,因此申訴人隨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邊或攤位邊),用夾千層餅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進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對申訴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訴人的頭,汪某某抓申訴人的睪丸,申訴人的上衣及短褲均被撕爛,臉部也受傷變色,申訴人愛人周某某與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兒、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訴人艱難的掙脫出來后見一爛仔從對面沖過來,申訴人慌忙之中隨手拿起自家的太陽傘傘柄朝距離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隨后高師傅攔住了申訴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著腿,腿部有傷。
并且根據證人陳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發現場至少有2把菜刀(陳某某供述有兩把,一把有血,一把無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兩把無血,申訴人的菜刀無血)。
二、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疑點重重
1、作為本案關鍵物證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傷口,并未對此進行痕跡鑒定
在本案中,根據證人陳某某及申訴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發現場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跡,另外兩把均無任何血跡。因此,在本案中,有三個疑點:(1)這三把刀是如何被帶到現場的?申訴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現場的,那么另外兩把刀又是如何被帶到現場的?原審判決對此并無證據證明,這也是偵查機關的程序錯誤。(2)這三把刀分別是誰的刀?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張某某的,但另外兩把刀是誰的?對如此重要的事實,原審判決并未證據證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傷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據本案事實,現場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訴人的菜刀無血,很顯然李某某腿部的傷并非申訴人的刀所致,那傷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審判決中,并沒有關于傷口與菜刀的比對、痕跡鑒定,很顯然對于李某某傷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為并不清楚,但原審判決卻武斷的認為是申訴人的刀所致,這是何其的草率。
原審中,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對該部分事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了偵查、審查起訴程序,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該案并未排除合理懷疑,無法達到認定犯罪唯一的證明標準。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傷口并非申訴人所致
根據現場勘查及申訴人供述,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當時在自己的攤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證人劉某某所說,申訴人將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么菜刀應當落在李某某店面一側。而根據證人周某凡陳述,其當時在路邊撿到菜刀,并隨手將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據此陳述,菜刀當時的位置應在申訴人一側,周某凡順手撿起,就將其放到旁邊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這就更加說明申訴人并未將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隨手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陳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側撿起菜刀,然后繞過申訴人的店面,將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這符合常理嗎?顯然被害人一方的陳述與事實不符,有做偽證之嫌。
3、申訴人將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根據本案事實,汪某某在推申訴人并與申訴人斗狠時,申訴人才隨手扔掉手中的菜刀與汪某某廝打,此時李某某正在自己攤位上賣菜,其并未同申訴人爭執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將菜刀扔向李某某?這符合常理嗎?根據常理,申訴人應該直接將刀仍向汪某某。并且,在整個過程中,申訴人一直在與汪氏父子進行廝打,根本無暇接觸李某某,其所受傷又怎能是申訴人操刀所致呢?
同時,在本案中,申訴人在與汪某某斗毆之前就已經將菜刀丟掉,在后續的打斗中其再無扔刀行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屬實,李某某應在打斗開始之前就已經受傷,其遭受如此重傷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沒事一樣繼續參與斗毆,這符合常理嗎?既然在斗毆之前就已經受傷,為何本案所有的詢問筆錄均沒有李某某在斗毆過程中腿部已經受傷的內容?既然在斗毆之前就已經受傷,為何李某某在斗毆結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這一連串的疑點,原審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并未查實清楚,排除合理懷疑,就倉促定罪,有失職、枉法裁判之嫌。
4、原審判決證據不充分,證明力不足
1、認定本案事實主要依賴的是證人證言,缺少其他證據佐證,無法客觀還原事實真相。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應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本案中,認定案件事實時僅僅依據證人證言,而無其他實物證據予以佐證。眾所周知,證人證言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容易受證人的記憶力、表達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從而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對于本案申訴人來講,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將對其今后的生活、命運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不能僅僅依靠證人證言就倉促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這既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基本法律原則。
(2)本案證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厲害關系人,且與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說沒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處,另一方面又說被害人腿部的傷是申訴人扔刀所致,顯然存在矛盾,同時,在本案審理時,所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證,僅僅憑借幾份書面證人證言就認定申訴人犯罪的事實,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未承認被害人腿部所受傷害是他所為,根據申訴人陳述,汪某某沖過來與申訴人斗狠時,其將菜刀隨手扔在了路邊,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當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時,申訴人才發現李某某腿部受傷,申訴人僅僅“以為”被害人所受傷是自己的雨傘所致,而并非承認。并且,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也詢問辦案警官:李某某所受傷害是刀傷還是傘傷,因為辦案警官告訴他是刀傷,可見其對李某某受傷一事是何其的驚訝和不解,更加證明其并未傷害李某某。
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合法,理應予以排除
1、申訴人的訊問筆錄系逼供和誘供,應當予以排除
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長達6個小時的訊問,期間申訴人因睪丸疼痛難忍,要求偵查人員將其送醫院接受治療,任憑申訴人苦苦哀求,偵查人員始終未同意。在訊問過程中,申訴人向公安機關講述了事情的經過,但承辦警官湯某某所長認為申訴人撒謊,并告訴申訴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認是申訴人所為,讓其不要狡辯。但申訴人仍然告訴訊問人員并非其用刀傷害李某某,湯某某所長氣急敗壞的吼道“將其拉到審訊室銬起來再說”,申訴人作為一個樸實的老百姓,如何經受得住這般恐嚇威脅。后偵查人員將已經打印好的訊問筆錄讓申訴人簽字,但該訊問筆錄與其所陳述內容完全不同,申訴人在簽字之前已經向辦案民警反映情況,并要求重新制作訊問筆錄,但遭到辦案民警的拒絕。申訴人拒絕簽字,但湯某某所長用手敲了敲申訴人腦袋威脅說“如果再不老實,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簽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對如此兇狠偵查人員的威脅、恐嚇和引誘,申訴人已經恐懼到極點,害怕自己永遠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萬般無奈之下,只好違心簽字,以為這樣就不會再有事了,怎知偵查人員竟以此繼續追究申訴人的責任。
同時,對于證人陳某某的詢問筆錄是偵查人員事先已經做好,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要求其簽字,陳某某明確表示筆錄上所載并非事實,拒絕簽字。偵查人員于是威脅陳某某,作為樸實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脅,其在被迫的情況下不得不在已經做好的筆錄上簽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54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依合法程序搜集證據,不得逼供、誘供,對證人威脅做假證,對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當予以排除。因此,對于上述申訴人供述及證人陳某某證言應予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原審法院所依據的訊問、詢問筆錄來源及形式違法,應予排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124條、125條的規定,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被害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在訊問、詢問筆錄上簽名。同時《最高院關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2條 “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但作為本案證據的訊問、詢問筆錄并沒有偵查人員的親筆簽名,顯然證據的來源及形式不合法,且偵查及公訴機關并未對此作出補正或解釋,故申訴人的供述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理應予以排除。
四、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害人所受傷害并非申訴人所為
(1)根據證人陳某某新證言顯示,其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是偵查機關事先已經做好的,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簽字確認,證人陳某某在萬般無奈之下才簽字,該份證據明顯涉嫌偽造。其在新證言中明確說明,當時申訴人確實扔了菜刀,但并未傷到李某某,并且該把菜刀被周某凡撿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證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證言,證明案發時申訴人確實扔下了刀,但并未將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傷害到李某某,現場也未看到李某某受傷,申訴人僅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據現場目擊證人楊某某證言,案發時,其正在街上買千層餅,看到申訴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沒看到申訴人用菜刀傷人,申訴人的菜刀也未傷到人,案發現場也沒有血跡,李某某腿部也沒有流血。
(4)根據現場目擊證人曾某某證實,案發時,其在李某某攤位買麻辣菜,看見汪某某對申訴人斗狠,申訴人丟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沖過去將申訴人攤位掀翻,后李某某與申訴人愛人扭打一起,兩人被拉開后,李某某就氣勢洶洶的跑過來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劃了一刀,然后大呼殺人了。因此,根據這四份新證據,申訴人并未用刀傷害李某某,原審判決認定其有罪與事實不符,顯屬冤案。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在本案中,疑點重重,證據之間自相矛盾,且證據本身存在違法性,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根據刑事案件證據標準,所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指向唯一結果,否則就無法認定構成犯罪。同時,根據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凡是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均不得認定構成犯罪,況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證據足以認定申訴人無罪。據此申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某某
代理人:伍發財
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未成年人打架被刀捅 傷,怎樣寫起訴狀未成年人打架被刀捅傷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應當及時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應當委托法醫鑒定中心進行法醫鑒定,鑒定結論構成輕傷以上就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如果屬于輕微傷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一般不需要本人到法院起訴,也不需要寫起訴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架起訴需要什么材料首先要寫一份合格的 起訴狀 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明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工作單位等)、 訴訟 請求、事實與理由。 其次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要提供主要 證據 的復印件以及原告 身份證 復印件。 《 治安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 尋釁滋事 行為。
被打了怎么起訴賠償一、被別人打了怎么起訴索要賠償金?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二、打架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打架斗毆受傷訴狀范文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三、打架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打架賠償項目有哪些?
(1)打架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打架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被別人打了的這種情況有兩種后果,一是對方不構成犯罪,這樣的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索要賠償金,但如果對方把自己打成了輕傷,那么對方就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通過起訴方法所要賠償金的話,要向刑事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